本網鹽城訊:本應是和睦相處的鄰居,竟為了一堆草發生口角并進而大打出手。近日,東臺市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張某夫婦賠償原告韓某醫療費等損失900元,雙方握手言和。

 推倒一堵墻?睦鄰交惡

 原告韓某與被告張某夫婦系東西相鄰關系,兩家之間有一條兩米寬的公用通道。兩家原本和睦相處,在農忙季節或各家有什么事情都會互相幫忙。

 雙方關系的惡化始于四年前。因當地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靠養蠶,張某遂考慮這一途徑以增加收入。經所在村委會同意,張某準備在自己正屋后面砌一間附屬用房作為蠶室。但該蠶室與原告韓某家的正屋僅有兩米距離,可能原告韓某家也想砌蠶室的原因,當張某家的蠶室墻砌了近一米高時,被原告韓某推倒了,雙方為此引起糾紛。

 后經村、鎮兩級組織調解,原告家當時補貼張某家500元的損失。錢雖不多,但原本相處友好的一對睦鄰從此交了惡。

 此后,雙方因公用通道使用問題多次發生爭執,先后經公安派出所多次調解處理。

 為了一堆草?鬧上法庭

 今年610日,被告懷疑其堆在公用通道旁邊的一堆麥草被移動過,被告湯某(即被告張某之妻)前去責問原告韓某,是不是動了他家的草堆,由此引起原告與被告湯某的爭吵,繼而兩被告與原告發生揪打,在揪打過程中,原告咬傷湯某的右手食指,兩被告造成原告的臉部、頭部、腰部軟組織受傷。事后,原告住院治療花去醫療、檢查費用等計1480余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計2480元。

   62歲的韓某感到很委屈。他說,那天我只在自家門前喊了幾聲我妻子的名字,結果被告張某夫婦就出來對我破口大罵,并責問我為何動他家的草。我剛爭辯沒有動草,張某夫婦沖上來揪住我就打,將我打傷。

 張某頗不服氣。他辯稱,610正是農村大忙季節,我剛從外地打工回來幫家中養蠶。老婆告訴我,我家堆在巷子邊上草被東家的韓某捧了摔掉了。正好被韓某聽到這話,韓某在外邊罵我們,罵的話比較難聽,說我家拿了他家500元錢的事。我老婆出去用手指著韓某,責問他,“誰拿了你家500元,是鎮長把500元錢交到我手上的”,并問原告,“是不是動了我家的草”。結果韓某抓住我妻子手,咬著我妻子的右手食指不放,我妻子大叫“救命”,我從家中沖出來,將韓某的一只胳膊向后拉,韓某才松口了。當時,我妻子的手被原告咬得流血了。然后,我與韓某兩人跌坐在草堆上,等公安110的警察到場后,雙方才松手的。我沒有打原告,原告的傷情不需要到醫院住院,也不需要花費這么多醫療費用,我不同意賠償原告的損失。

 被告湯某辯稱,是原告先罵我們的,原告的傷勢不需要住院,對原告主張損失不同意賠償。

 勸和兩家人?耐心調解

 通過調查,承辦法官了解到雙方發生矛盾的原因,認為雙方在此次糾紛中均有過錯。考慮到兩家過去關系還不錯,且又是鄰居關系,法庭決定休庭調解。

 承辦法官首先要求雙方自己先找出在本次糾紛中不對之處,各自作自我批評。

 接著,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告訴雙方當事人,無論是罵人還是打人都是違法的;無論是先動手打人,還是后動手打人都沒有正當理由。既然雙方都動了手,雙方都受傷,那雙方均有責任,有責任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兩被告口頭承認自己有過錯,但同時認為,原告為這一點小傷住院擴大了損失,堅決不同意賠償。而原告呢,又堅持自己的訴訟要求不肯讓步。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案件調解陷入了困境。

 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多次背對背的耐心調解,反復對雙方講清“鄰居好,賽金寶”,“遠親不如親鄰”,“冤仇且解不宜結”的道理,并引導雙方回憶過去曾有過的友好。

 經過法官的不懈努力,最后雙方當事人表示互諒互讓,并達成調解協議:兩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900元,原告放棄了其他訴訟請求。至此,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