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812),江蘇省射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一審判處被告人徐連成有期徒刑1年,緩刑16個月。

  200687,濱海縣振東鄉扁擔港村村民徐連成為呂某向陸某借款提供連帶擔保。因呂某未按時還款,陸某于20071113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呂某及被告人徐連成等11個擔保人償還借款及利息。20071115,射陽縣人民法院以(2007)射民初字第3404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對被告人徐連成在射陽縣向陽鹽場承包的72.4畝魚塘的魚款進行查封。被告人徐連成于200712月的一天,將所承包的魚塘中的成魚出售得款人民幣38萬余元,用于歸還欠款,未按民事裁定書要求向射陽縣人民法院提交封存的魚款。

 案發后,被告人徐連成已追回被其非法處置的查封魚款8萬元解交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連成非法處置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徐連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設法挽回被其處置的魚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