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撫養費無力來支付 法院審理后依情作調整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8-26 瀏覽次數:548
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小孩隨妻子生活,由丈夫每月支付800-1000元撫育費,但因丈夫的經濟能力,離婚后丈夫未能依約履行,后女兒其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撫養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徐某與丈夫錢某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7年3月26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確定共同財產全部歸徐某所有,婚生女兒由其母親徐某負責撫養,父親錢某每月支付撫育費800-1000元。雙方離婚后,女兒跟隨徐某生活至今,錢某除支付2000元撫育費外其余未有給付。現女兒以其上學無費用為由,要求父親錢某給付撫育費。被告錢某每月實際收入為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徐某與被告錢某離婚時,確定的撫育費系根據原告當時的實際需要,以及父、母協商所得。現被告錢某無實際支付800-1000元的能力,應當對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上確定的撫育費數額適當調整。故作出被告錢某于2009年6月起至原告18周歲止,每月給付原告錢某撫育費200元。在此期間原告所發生的教育、醫療費用憑正規發票由被告負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