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茄花園”案一審宣判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8-24 瀏覽次數:2432
網上盜賣微軟軟件 公司被判三倍罰金
“番茄花園”案一審宣判
本報訊
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未經微軟公司的許可,四川網聯互動廣告有限公司(另案處理)和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共軟公司總經理孫顯忠指示市場總監張天平和“番茄花園工作室”負責人洪磊、雇員梁焯勇合作,復制微軟Windows XP計算機軟件后制作多款“番茄花園”版軟件,并以修改瀏覽器主頁、默認搜索頁面、捆綁其他公司軟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園”版軟件中分別加載其他多家單位的商業插件,通過互聯網在“番茄花園”網站、“熱度”網站發布,供公眾下載。
作案過程中,被告人洪磊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WINXP SP3 V.3300、WINXP SP2 V3.3等8款安裝版和免激活版累計下載71583次,被告人梁焯勇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WINXP SP2 V6.2等其他軟件累計下載8018次,鄭某(另案處理)負責制作的“番茄花園”GHOST XP SP3 V1.0、GHOST XP SP3 V1.1、GHOST XP SP3 V1.2版累計下載117308次。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中獲取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92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孫顯忠、張天平伙同被告人洪磊、梁焯勇共同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應當判處罰金,對各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孫顯忠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天平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孫顯忠、張天平、洪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梁焯勇受被告人洪磊指使復制、發行他人計算機軟件,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張天平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減輕處罰。
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877萬余元;被告人孫顯忠和被告人洪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張天平和被告人梁焯勇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單位成都共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徐文杰 )
2009、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