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稱犯罪為家庭 拒絕離婚未支持
作者:錢軍 史友軍 發布時間:2009-08-21 瀏覽次數:639
本網南通訊:已婚女竟然冒充單身女借婚姻騙取錢財,丈夫提出離婚訴訟后,其以犯罪系為家庭著想為由拒絕離婚。
假冒單身行詐騙
2007年,被告王世蕓因盜竊三輛自行車,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2008年3月,原告王某的前妻因病去世。此后,經人介紹王某與王世蕓相識。
聲稱犯罪為家庭
原告王某訴稱,我與被告王世蕓再婚才10天,她就瞞著我假冒單身女,伙同他人利用婚姻騙取錢財。再婚20天我就出國打工,從國外回鄉后,我得知王世蕓所犯罪行,十分震驚,其行為極大欺騙了我的感情,現請求法院判決我與被告王世蕓離婚。
被告王世蕓辯稱,我所做的一切行為也是為家庭著想,請原告原諒我的錯誤,給我一次改正的機會,我會接受教訓,好好改造,爭取早日回家,努力珍惜這份感情,我不同意離婚。
一紙判決準離婚
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相處時間較短,婚姻形成時間不長,被告在婚后不久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被告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應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應予準許。被告的行為即便是為家庭著想,也不應以犯罪為代價,對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采信。希望被告認真悔罪,改過自新,早日走上社會,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新人。原、被告婚前各自的財產和婚前購買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財產應歸各自所有。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準許原告王某的離婚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王世蕓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本案主要涉及夫妻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否符合離婚條件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與舊婚姻法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對于如何確認“感情確已破裂”,舊婚姻法未作具體規定,現行婚姻法則規定了五種具體情形,但未直接規定“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200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所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列出了判斷“感情確已破裂”的7種情形:1、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4、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5、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6、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明確指出,“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和“婚后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可以包括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中,以不專門突出規定為好。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后修正的新婚姻法,未再將這兩項判斷標準直接從文字上作出規定。既然可以包括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中,那么“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乃屬于“感情已破裂”情形,應視為符合離婚條件。
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主要看犯罪的性質。如果犯罪特別嚴重需要長期服刑以及犯罪與宗親、身份甚至性行為相關等,一般意義可視作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本案被告王世蕓與原告王某的婚姻基礎本來就薄弱,其假冒單身女行婚姻詐騙,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可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即便是為家庭好,也不應以犯罪為代價,以傷害夫妻感情為代價,故而其不同意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鏈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