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從制度層面上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使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煥發出新的活力,但實踐中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出現了“陪而不審”的現象。

有人認為,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原因在于缺乏包括法律知識在內的專業知識,如果陪審員是某一行業的專家或內行,則在審理涉及該行業的糾紛案件中就能順利地發表意見,從而在特定案件中有效地解決“陪而不審”問題。為此,各地法院紛紛出現了選任法學專家、醫生、婦聯干部甚至農民工為陪審員參與相關案件審理的做法。且不說聘請專家(專業)陪審員的做法因為僅僅限于在特定的案件中可以有助于發表意見,而不具有解決“陪而不審”問題的普適性價值,單從有利于人民陪審員在審判中發揮作用來看,也并不符合陪審制度本身存在的價值。這樣的做法弊多利少,而且其所謂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的效果完全可以用其他更加符合法律精神的方法取代。

  1、專家陪審員難以保持中立立場。中立性是司法的本質屬性之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含義,也是法官應當恪守的基本職業道德。為此,法律也設置了一系列保障和懲戒措施,如獨立審判原則、回避制度、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來確保法官恪守中立立場。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對案件行使審判權,都是該案實質上的“法官”,同樣必須保持中立,這已是沒有爭議的結論。醫生、婦聯干部擔任人民陪審員,專門審理與其自身群體和行業利益相關的特定類型案件,則完全與回避制度的核心理念相悖,并使該專家陪審員陷入角色沖突和良心不安,難以保持中立的公正立場。例如,在一起醫療糾紛中,作為醫生的人民陪審員對于醫患糾紛對醫生、醫院權益的損害深有體會,早已形成了站在自身立場上的利益保護觀點和職業偏見,其在審判中能夠提出客觀公正的意見值得懷疑。再如婦聯干部陪審員審理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糾紛案件,必然陷入左右為難的窘境:一方面是本職工作要求的充當婦女兒童權益維護者的角色;另一方面作為實同“法官”的陪審員,法律又要求她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兩種職責沖突的邏輯結果必然是擯棄中立立場,利用陪審員的職權積極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其實這也正是婦聯干部前來擔任陪審員時被賦予的使命。而這種使命損害了對方當事人權益,動搖了公正審判的基礎,使法院喪失了公正立場。婦聯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完全可以通過支持起訴或擔任代理人的身份進行訴訟攻防,而不能坐在審判法臺上以人民陪審員的身份行使自身職權,試想如果出現一名殘疾人與婦女的糾紛,則殘聯陪審員與婦聯陪審員豈不把法庭變成內部戰場?

  2、彌補法官專業知識不足無需采用專家陪審員的方法。法院審理的案件類型眾多,在事實認定上不同程度都涉及到專業領域和技術問題,解決這些專業問題完全可以采用司法鑒定、專家證人出庭接受質詢的方法來辦到,陪審員的職能定位并非為解決專業問題。此時專家是獨立于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超然的獨立第三人地位,司法鑒定的結論因具有法定權威性而令人信服,專家證人向法官和陪審員提供的專業性意見僅供參考,因此更能保證法庭裁判的公正性。司法鑒定制度、專家證人制度等足于彌補法官的專業知識不足,是司法體系內早已存在、行之有效的簡便方法,再創設專家陪審員這種制度難免有架床疊屋、避簡就繁的嫌疑。

  3、專家任陪審員并無提高審判質效的必然性。有人認為,專家擔任陪審員,可以“利用此種有效的知識,決定審判以及糾紛解決中的問題”,這似乎對審判是有幫助的。但是,我要說的是,這種對審判的幫助不是必然的,更不是提高審判質效應該采取的措施。首先,高學歷、高智商、高收入的專家知識分子群體,其道德情操和對事實問題的判斷未必就一定高于普通民眾,其擔任陪審員并無高于普通民眾的優越性。其次,專家由于多年來對某一領域的潛心研究,早已形成對專業問題的思維定式,更易先入為主,形成偏見。如果專家作為證人提供參考性意見,這種偏見可能被法官按照自身更富理性的理解而過濾,而專家作為陪審員發表意見,則直接對合議庭評議結論產生影響。第三,相對職業法官,專家陪審員在法律適用方面并無優勢。如法學專家主要在于法學理論問題的研究,其觸角所及往往是法律前沿問題,更加關注推動立法進程。而“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法學專家缺乏審判經驗,其裁判意見未必比富有司法實踐經驗的法官高明,反而像法官一樣更傾向于固守法律邏輯和思維,失去陪審制度存在的價值。至于其他行業的專家,僅僅在事實分析認定方面稍勝,在法律適用方面就如普通陪審員一樣與法官相比處于劣勢,因此也無法在實質上解決“陪而不審”問題。

 專家也是人民群眾的一份子,我們并不反對行業專家成為人民陪審員,但他應當像其他陪審員一樣隨機參與案件審理,具有平民特色,并不能強調專家的角色,賦予專家擔任陪審員來解決“陪而不審”問題的意義。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永恒主題,實現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執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標,任何有損公正的做法都是必須毫不猶豫加以摒棄的。如果認為專家具有專業知識的優勢有利于在一些案件中發揮重要作用而實現司法公正,這是對現實司法體制的極大諷刺,這絕不是設立不設立陪審制的問題,而是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的問題。特別是認為法學專家任陪審員有助于審判水平提高的論斷,更是對司法改革的方向作了顛倒??應該是讓法官成為法學家,而不是讓法學家成為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