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過戶套取銀行貸款
作者:徐歡 劉鋒 發布時間:2009-08-20 瀏覽次數:754
貸款人:不還房貸被告上法庭
座落于蘇州市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原來是楊某名下私房。2004年8月,楊某與妻子經中介吳某介紹,將該處房屋轉讓給來賈某,并辦理了房屋權屬過戶登記手續。
后因賈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賈某立即歸還借款。法院判令賈某歸還剩余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如賈某不履行上述款項,中國銀行有權將抵押物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案中案:假過戶套取銀行貸款
原來,賈某并非真正買房,而是中介吳某以其名義辦理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的過戶手續,并由其配合,作為借款人從銀行套取貸款,賈某本人未出過一分錢,中介吳某還給來他1000元報酬。
楊某名下有兩處私房,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和19幢502室房屋。楊某的朋友杜某沒有資金,看中了楊某這兩套私房,就向楊某夫妻商量借房產證,利用二手房買賣的形式從銀行借貸款,約定貸款還清后將房子過戶回楊某名下。杜某從楊某處取得桃花新村19幢502室、2幢204室兩套房屋的兩證后,即委托中介吳某將房子過戶給他人,從銀行爭取貸款,共貸到25萬元。吳某征得楊某同意后將錢給杜某,歸杜某使用,還貸也由杜某償還。杜某還稱,每月給楊某7000元好處費,共給了4萬左右。
楊某手中持有杜某出具的借據一份,內容為:“因生意需要今向楊某借房卡桃花新村2幢204室、19幢502室作抵押,歸還房卡期三個月。杜某2004.
爭議點: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008年10月,楊某與妻子將賈某及妻子告上法庭,他們主張桃花新村2幢204室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為套取銀行貸款簽訂的,整個房屋買賣關系是虛構的,要求法院判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告應在該房屋上除去抵押權,協助原告將位于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過戶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法庭上,被告賈某稱,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雖然原告的簽字時虛假的,但房管部門在辦理過戶手續中,原告對此進行了認可,應認定雙方合同有效。即使無效,雙方都有過錯,原告應當幫助被告償還銀行尚欠的貸款本息及被告已經墊還的銀行貸款,由原告幫被告還清貸款后,再由被告將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件中原、被告的爭議焦點為:一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被告賈某在公安機關陳述時承認了其并非真實買房,而是配合辦理過戶、借款等手續,從銀行套取貸款,兩原告及被告對于虛構房屋買賣關系套取銀行貸款的事實均無異議,故原被告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屬無效。
二是被告是否有義務為原告滌除抵押權,并將房屋所有權回復登記至原告名下。原、被告為套取銀行貸款而虛構房屋買賣關系,并將本案爭議所涉房產向中行城中支行設定了抵押權,中行城中支行系善意第三人,其對房屋的抵押權是合法有效的,故在抵押權被滌除前,原告要求返還房屋所有權,法院礙難支持。關于被告是否負有為原告滌除抵押權的義務,需進一步分析原、被告及第三人杜某、案外人吳某在本案中的相互關系及各自的行為,以確定相應的責任。所辦貸款就本案爭議所涉房產被設定抵押權,原告楊某本人具有過錯,原告要求賈某承擔滌除抵押權的責任無法律依據。最后,法院判決原告楊某夫妻與被告賈某關于蘇州市桃花新村2幢204室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同時,駁回原告楊某要求被告賈某在上述房屋上除去抵押權并協助原告將該房屋過戶至原告名下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