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條據需慎重 歸還項款需言明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8-20 瀏覽次數:715
本網鹽城訊:因雙方存有業務往來,一方差欠另一方貨款,雙方結帳,立據欠條,同日又出售方出購買方出具收條,雙方對該收條償還是否償還雙方結帳所欠貨款存有異議,出售方認為是結帳前所為,是結帳中已經扣除,債務卻認為是償還立據后所為,是償還的立據欠條上的貨款。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庭審中,雙方爭議焦點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仇某主張被告李某欠其鋼材款,有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條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抗辯被告所提交的收條系償還以前的款項,但對此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應認定系償還欠條上結算的欠款,故原告已收取被告的5000元應予沖抵。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千分之十八標準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但其中47810元根據欠條約定可以按每月500元計算五個月利息。被告拖欠不還,顯屬不當,應承擔利息損失。故判決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仇某鋼材款77810元,承擔利息7500元,合計85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