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未認定 老太受傷該誰擔 訴訟法院得賠償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8-20 瀏覽次數:618
本網鹽城訊:現年八十有余的老太在路過自家屋后路段時,被意外撞傷,但因事故雙方均未現場均報警,后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老太因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后訴訟法院,要求事故對方以及對方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8年10月,現年八十四歲的張老太在路過自家屋后路段時,被駕駛摩托車的周某撞傷,后醫院治療。案發后,周某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報案在交警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也未能提供該事故的證據,導致交警部門無法查證該交通事故事實。后張老太經法醫鑒定,結論為,張老太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肘關節損傷趵左上肢喪失功能1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因周某駕駛的摩托車在某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內,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張老在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傷而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織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分擔責任。本案被告周某所駕車輛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對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內予以賠償,對超過限額的部分,由于交警部門對駕駛機動車輛的被告周某與張老太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被告周某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張老太有過錯,故不能減輕被告周某的賠償責任,被告周某應對超過交強險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因張老太已八十余歲,早已經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相關證據證明其存有誤工損失,故對張老太要求被告賠償其誤工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張老太的損失均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故應由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故作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5646.34元,老太最終權利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