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為何成了被告?”

20085月某日,周某駕駛客車撞上前方同向由潘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電動自行車又撞上停在道路南側的過某駕駛的轎車,致潘某受傷,車輛損壞。20091月,潘某以周某、過某及其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至錫山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費用計9萬余元。在庭審過程中,過某拿著交警部門認定“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潘某、過某不負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始終無法理解自己為何成了被告。

機動車無責亦要賠償,是否賠的“冤”?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承辦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向當事人解釋了此條法例的具體內涵,明確了機動車無責賠償的法律責任。同時,在具體處理本案時,承辦法官又充分考慮到過某行為的無責性和經濟承受能力,最終在法律規定的限額內判令過某投保責任強制險的保險公司向潘某賠償9%的費用,其余部分均由事故責任方周某承擔。經過法官深入淺出的解釋,過某表示服從法院的判決。

 

[法官釋法] 機動車無責也要賠償,彰顯的是公平正義

隨著城市道路交通的縱深發展和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機動車無責賠償等新型道交案件涌入公眾視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在非機動車不是故意的情況下,即使機動車一方被認定為無責任,鑒于非機動車的弱勢地位,機動車一方也應當作出賠償;另一方面,出于平等公正的考量,法律對機動車無責賠償進行了“封頂”性限制,即賠償限額為“不超過百分之十”。這樣既保護了弱勢群體的權利,又凸顯了人車公平,切合公平正義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