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討債遺失借據 法院判決償還借款
作者:羅真 發布時間:2009-08-18 瀏覽次數:588
本網鹽城訊:受人之托討要債務,討債未果竟將借據遺失。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受托人被判在十日內向委托人返還借條,否則將向委托人償還借條上所載明的借款。
今年2月,高天受陳慶之托,替其向債務人討要債務。陳慶便將借條交給高天,為此,高天向陳慶出具了一份收條,收條上寫明收到陳慶的借條,并載明借條中關于債務人及債權人姓名、借款數額及時間等必要條款。隨后,高天便拿著借條去討要借款。4月,陳慶向高天了解債務的討要情況,高天表示討要情況不甚理想,陳慶便決定自己去索要借款,并要求高天返還借條。直至今年6月,高天一直未能返還借條,并表示借條已在討債過程中不慎遺失。高天遂將陳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慶與高天之間已就討要債務事宜達成有償委托合同,受托人高天因過失而造成借據遺失,導致委托人陳慶的債權無法實現,受托人高天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