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欠債還錢”在民間看來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只要欠條在手,債主可以隨時要錢??赡阒绬幔壳窏l也有“保質期”。如果過了“保質期”,欠條就失效了。

1995年,陸明在靖江市西來鎮開了家名煙名酒店,他待人熱情,服務周到,生意做得非常紅火,從事配送的王飛翔就是他的老主顧。2007年開始,王飛翔多次在陸明店中購買各個品種的酒,至2007430兩人結賬時,王飛翔手頭不方便,便寫了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到毛老板貨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具欠人王飛翔。920還。129-58*****。陸明也沒仔細看,就認為還款日期應為2007920。到期后,陸明多次向王飛翔討要欠款,但王飛翔一直以手頭拮據為由推脫。直到今年,陸明才將王飛翔告上法庭,請求判令王飛翔立即支付貨款12546元,并賠償經濟損失1500元的訴訟請求。

“我出具欠條屬實,但上面沒有載明年份,只能從留下的BP機號碼推斷欠條出具的年份。”王飛翔一口咬定,200210月起BP機退出市場,陸明2009年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陸明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首先:根據兩人的陳述及電信部門的證明,可以認定王飛翔出具欠條時間為200210月前。欠條上未載明還款年份,僅有月份和日期,按通常應理解為當年,這起案件欠條約定的還款日期最遲為2002920。其次,這起案件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道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20095月,陸明才起訴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他的訴訟主張不能獲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