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日前,張翔拿著一張借條將昔日朋友何清告上了法庭。張翔說,今年126日,因急用他向何清借了8000元,并出具了一張借條,兩人口頭約定兩個月后歸還。可沒想到還款時間一到,何清就拿著一張寫有借款8萬元的借條向他討債,并要求他按銀行的活期算利息。何清所持的借條內容為:“今向何清借人民幣捌萬元正。張翔,2009.1.26。張翔想不通了,何清手上拿的的確是自己親筆寫的借條,可原本內容上的“千”字怎么變成了“萬”字呢?后經鑒定,借條中的“捌”和“元”之間的文字系在原一次性書寫形成的“千”下方使用不同筆添加兩筆形成“萬”,原來的文字應該是“千”。

 最后,法官認定了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故何清主張張翔借款8萬元的事實不能成立。(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這是一起借條沒用漢字大寫書寫引發的案例。如果張翔將“千”寫成大寫的“仟”,就不會引發這樣的麻煩。

 

 法官提醒:

 法院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以來,靖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大幅增長,其中不乏一些當事人在借條、欠條上做文章,以達到他們不法的目的。其表現形式為:一是當事人出具的欠條(借條)不規范,被對方鉆空子。例如利用欠條(借條)上沒有大寫漢字數目的缺陷,故意在阿拉伯數字后面加“0”,增加欠(借)款數額;利用條文內容與簽名之間留存的較大空白,模仿出具人筆跡添加欠(借)款內容;撕掉原有落款時間重新書寫,以達到欠款行為在訴訟時效期內的假象。二是一方當事人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借條。此類借條由當事人出具,文字及簽名都是真實的,只是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法官提醒市民,借錢要有借條,還款要有收據,切忌口頭協議、君子協議。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寫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最重要的是寫明時間。借條內最好不要有涂改,實在沒辦法的話,涂改的內容可在最后寫下特別說明。立借據時要親手動筆,然后簽名蓋章。條件允許的話,也可以請第三人在場作為證人。還有一點是特別要注意,就是借條內的金額最好用中文的大寫書寫,這樣不容易被涂改,每個字之間也不要間隔太多,免得被加字。

 此外,催要借款,兩年是個門坎。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起計算。也就是說,借款到期后的兩年內,債權人不向債務人要求歸還的,超過兩年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提醒借貸關系中的款項出借人不要礙于面子一再拖延催款時間,從而導致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