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念學:裁判文書中誤用標點符號現象應予以糾正
作者:馮念學 發布時間:2009-08-13 瀏覽次數:2292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實施法律程序和結果的載體,是國家意志的重要體現,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嚴肅性、公正性和權威性,裁判文書一經作出并發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國家強制力。它應當具有標點規范、格式適宜、要素齊全、邏輯嚴謹等要求。但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通過評卷及調研,筆者發現,許多法院的裁判文書的結構、內容、語言雖好,卻經常出現標點符號的誤用等不規范現象,使裁判文書質量大為遜色,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亟待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裁判文書中誤用標點符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書名號使用順序不恰當。有的裁判文書在引用法規和上級文件時,往往把發文機關文號排列在前,而把引用文件的標題排列在后;有的只對引用文件的標題使用雙線書名號,而對引用文件標題中已使的雙線書名號沒有使用單線書名號作出注明;有的雖然使用了雙單書名號,但卻把引用文件標題中的機關名列在書名號之外,或隨意使用簡稱。
二是雙單引號使用不全面。通常情況下,對引用內容中出現引號時,有的不會使用單引號;也有的仍然照搬原有的引號;還有的只用前半部分引號,后半部分沒有引號,混淆了引用內容的意思,也給人一種凌亂的感覺。
三是頓號使用不合理。在書寫裁判文書中,有些事項既不能歸類,又必須羅列,在不便于使用數字排列說明時,有的只是使用頓號,認為能說清楚就行,而忽略了使用分號,使要表述的內容界定不清。
四是逗號使用不規范。在裁判文書中出現濫用逗號,一逗到底現象并不鮮見,常常是由于制作者不明白什么是一個完整的句子,或覺得前后意思有聯系,分不開,才出現該用句號卻用逗號現象。致使文書語意纏繞,層次不清。
五是省略號的使用不重視。裁判文書中有時所引用得法規和上級文件的內容原文沒有條、款、項的標識或雖有標識而不全用時,應該使用省略號來表示已省略了不必要的內容。但在裁判文書制作過程中,制作者往往忽視了省略號的使用,使要省略的內容在裁判文書中無法體現出來,弱化了省略號的作用。
出現以上裁判文書標點符號誤用現象,如不及時進行糾正,不僅損傷了漢語的嚴肅性,而且造成了案件審判質量下滑,同時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使社會對法院的綜合評價降低。為此,筆者提出以下五點建議:
一要從思想上提高對裁判文書制作的認識高度,增強責任心。裁判文書是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溝通的橋梁,是司法權威的載體,是訴訟價值的體現。裁判文書不僅記錄了審判權的運用過程,也綜合反映了承辦法官的業務素質和文字功底。只有每個法官特別是基層法院法官以全局的高度真正從內心認識到提高裁判文書質量的意義,認真對待每一個細節,裁判文書制作的總體水平才會進步。
二要加強對法官的漢語言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打牢知識基礎。裁判文書質量的提高,需要相關的知識作為基礎,所以要結合法官工作實際,采用集中進行漢語言知識的學習,突破語法難點,從根本上提高法官的正確使用標點符號的水平,力爭將裁判文書的差錯率降低為零,使其適應和提高裁判文書的制作質量。
三要實行裁判文書“三校三簽一核發”制度,嚴把文書制作過程關。“三校”即由在裁判文書上署名的書記員、審判員、審判長分別對裁判文書稿樣進行第一、二、三次校對;“三簽”即以上人員在校對過程中依次在“裁判文書校對流程表”簽字,經主管院長審簽后,業務庭憑填寫完整的“流程表”正式制作裁判文書正副本,辦公室憑填寫完整的“流程表”在裁判文書上加蓋院印,最后“流程表”隨裁判文書原本訂入副卷。只有這樣,對制作者難于察覺的疏忽才能及時予以糾正,對標點符號誤用才能及時修改。
四要積極開展優秀裁判文書評選活動,用“典型引路”。通過采取與新聞媒體聯辦、系統內上下級法院之間聯辦等辦法,開展裁判文書評比活動,對獲等級獎、優秀獎的裁判文書作者進行精神上的和物質上的獎勵,激發法官寫好裁判文書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五要建立裁判文書評查制度,敢于“亮丑罰劣”。將裁判文書制作納入案件質量評查范圍,可以通過對一個時期內的裁判文書集中進行評查,來規范裁判文書中標點符號的使用。對存在問題的裁判文書制作者予以經濟處罰或紀律處理,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審判責任,通過反向激勵,促使法官進一步提高裁判文書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