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淮安楚州區法院在執行一起民間借款案中,債務人曹甲為了避免帳戶的錢被法院強制劃拔,竟與侄女曹乙串通一氣找來欠條、銀行取款憑證和證人,借以證明錢款實屬曹乙。怎耐執行法官慧眼識破了機關,在86查實了相關證據后,一舉破了曹氏姑侄所布設的假證局。

原告劉某與被告尹某、曹甲民間借款糾紛一案,楚州法院于今年717日在查實曹甲帳戶有存款19362.46元后當場予以凍結。719,該帳戶又進帳4.8萬元。但當執行人員準備依法劃拔該款項時,曹甲的侄女曹乙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該筆錢是她的購房款,要求法院解除對該4.8萬的凍結并將該款退還。為了確保案件的公正處理,楚州法院對本案舉行了公開聽證,在聽證會上,曹乙提交了三份“有力證據”。一是2009712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價格13.5萬元,已經首付8.5萬元,尚欠5萬元需在協議簽訂之日10日內付清。二是證人顏某陳述,證明其與曹乙是朋友關系,幫曹乙從王某處借款4.4萬元,曹乙是中午時間拿的錢。顏某還提交了曹乙書寫的借條。三是證人王某陳述,證明其與顏某是朋友關系,不認識曹乙,719日上午顏某向其借錢,便從信用社的存折上提取4.4萬元給顏某,王某提交了顏某欠條和銀行取款原始憑證各一份。在聽證會上,被執行人曹甲也堅稱該筆款子是其侄女的。作為債權人一方,劉某雖對曹氏姑侄的觀點不予認可,但也無法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從聽證會上雙方的觀點和證據看,曹乙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該款為其所有,但證人關于曹乙今年719日借錢購房事實的陳述與借條及當日信用社的原始取款憑證相印證,借款時間與曹乙的存款時間相吻合。因此,曹乙提供的證據基本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那么,這筆4.8元的款項真的不是被執行人曹甲所有嗎?

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經驗豐富的執行法官沒有放棄最后的驗證機會。經過分析,三名執行法官認為應從時間上加以驗證,因為即使取款和存款均是同一天,但具體的操作時間肯定有先后。執行法官首先對王某向法庭提交的信用社取款原始憑證進行了查證。86,經與省信用社計算機中心聯網查詢,確定該4.8萬元取款時間為7191430,與曹乙及證人陳述的上午提款時間明顯不符。隨后,執行法官又馬不停蹄到農行查詢存款時間,確定了存款時間為7191355。至此,案件真象大白,本案存款在先而取款在后。面對確鑿的證據,證人承認自己作了假證。一見形勢不妙,被執行人曹甲積極與債權人協調解決了還款事宜,曹乙也主動撤回了執行異議申請。針對各方的態度,法官在進行了法制教育后,又責令證人和曹乙人作了具結悔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