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深入開展,國家對農業扶持力度的不斷加強,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積極性,農業用地價值提升。同時,在農業產業化的作用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由傳統型向現代型發展,農村土地承包呈現新特點,產生新矛盾,呼喚新措施。筆者根據司法實踐,就此進行調研和思考,提出一些鞏固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的方法建議,僅供參考。

一、農村土地承包的新特點

隨著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發展,農業產業化水平不斷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機制呈現新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一是集中經營發展趨勢日益增強。為提高土地生產力,國家大力推農業產業建設,鼓勵農戶實行土地經營權流轉,將分散經營的土地集中連片,實行規劃種植。出現千畝種糧基地或萬畝蔬菜基地。

二是人均耕地占有份額繼續減少。在人口增加、工業用地、筑路修橋、宅基用地等多種因素作用下,農民承包土地的面積不斷減少。

三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斷增加。土地作為生產資料不斷增值,在利益驅動下,人們都愿更多地擁有土地承包,都想讓土地有更好的生產條件,于是因土地面積、排水通行、相鄰界址等原因產生的矛盾不斷增加。因轉包、轉讓、出租、入股等原因發生的糾紛也是大量涌現。據信訪部門統計,因土地糾紛而發生信訪的信訪數量占村全部信訪案的56%

這些特點的產生是農業發展的結果,是農村進步的表現,是國家重農業生產,加強農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業增收取得實效的必然反映。土地集中連片利于機械作業,形成規劃種植,讓土地承載更多的科技含量成為現實,極大地提高了土地生產力。在產業化帶動下,許多農戶響應政府號召,積極加入土地經營權流轉行列,將自己的土地或出租或入股,退出親自種植,變土地為資產受益,于是土地集中經營趨勢越來越加強。在國家大力加強基礎建設的情況下,筑路修橋等公益設施建設必須消耗一部分土地。在城鎮化、工業化過程中,土地作為基礎資源必然地被改造而失去種植功能。為了改善居住條件,農民建房積極性提高,事實上占用了一些耕地。物以稀為貴,土地減少,價值相對提高,人們在承包使用過程中,矛盾糾紛相應增多。

農業是國家經濟的基礎,農村穩定才能保證農業安全,必須認真對待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精心研究,公正處理,妥善化解。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類型及其表現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過去,在國家對農業稅費減免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負擔過重,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剩機利用,進行種植。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農作物,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2、土地承包人前手與后手之間因土地投入問題產生矛盾,出現糾紛。原承包人因對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項目,在承包期間沒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給予補償,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發糾紛。

3、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人擅自毀約,將土地另發包他人,發包人單方提高承包金,發包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將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證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違約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時交納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對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對合同當事人雙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重新進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外嫁女為爭得土地承包與村集體組織發生糾紛。

7、在土地集中流轉過程中,因成片的土地一時招引不到產業項目,造成閑置,兌現不了租金而產生糾紛。

8、因承包地被征收,就補償費的分配而產生矛盾糾紛。

三、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

引發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家土地政策的調整,使得土地上的負擔減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為了扶持農業發展,中央采取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取消農業稅費,發放各項農業補貼,使得種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發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很多人由原來的冷漠甚至拒絕土地轉變為爭取土地,在爭取土地的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產生糾紛,如上述的146幾種類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農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轉移農民對土地的注意力。現階段,雖然國家大力加強城市化、工業化建設,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進城務工,土地承載的勞動力較歷史有所減少,但農民因為思想相對保守,知識比較貧乏,擇業能力不強,難以在城市中有較大作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經營土地效益不高的情況下,他們選擇離開,但當土地能為他們帶來較好利益的情況下,他們就會改變思想,在鄉情的召喚下會義無反顧地告別背井離鄉的打工生活,繼續從事農業生產,土地成為農民的搶手貨在所難免。當前,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農民工就業形勢嚴峻,下崗失業增多,更加助長農民返鄉務農。受利益驅動,很多人,包括村委會等集體經濟組織,往往做出失范之舉,產生矛盾和糾紛,如上述25兩種情形,就是典型表現。

三是法制意識差,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辦事的能力不強。在對待利益的分配和調整上,不能牢固樹立法制意識,往往感情用事,以傳統觀念作為判斷公正的標準。發現別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紅眼病”,進而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起哄、干擾甚至破壞,如上述15兩種情形。因為合同知識少,當初簽訂的合同內容簡單,留有空白,存在歧義,致使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引發糾紛,如上述23兩種情形。為了少麻煩,輕負擔,不能準確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對征地補償款分配上,不能執行全體村集體成員受益規則,而是征誰地誰受益,將承包地變成了承包者個人的財產。

四、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對策

首先,公正及時地處理每一件案件,恢復生產秩序,保護土地生產。要保護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經營土地,對違法破壞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要依法給予制止和制載;對擅自毀約,終止合同的當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足額賠償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處理過程要強調速度,盡快結案,盡早將當事人從訴訟中解放出來,不誤農活,保證生產。

其次,引入情勢變更原則,公正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增強審判的社會效果。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再有,從嚴掌握農戶放棄承包經營權標準,充分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法》規定,認定農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據是農戶向村組集體組織出具書面意見。對于其拋荒棄耕,不繳納稅費行為,不能作為其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根據。其被村集體安排給他人種植或他人自主種植的承包責任地經營權仍屬其本人所有,本人要求實際耕種人返還的應予支持。對于實際耕種人以自己長期管理養護土地為由拒不返不的主張不予支持。農民擁有土地承包是國家憲法賦予他的權利,除非本人自愿主動放棄,否則任何人不得剝奪,否則就是剝奪其生存權。當初土地負擔重,農戶選擇放棄種植,是趨利避害的權宜之計,不代表放棄土地,以此追究其過有失公正。對于其未履行上繳集體稅費義務,可以動員他補足,如果存在困難,應該減免。

還有,正確理解土地性質,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農村土地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在內的共有土地,土地被征用是全體成員的土地被征用,補償受益的對象應該是全體集體成員。對于分配方案,應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通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2/3以上成員合意決定。建議征地補償費由整個集體成員受益,因被征收而減少承包地的農戶,集體進行調濟,集體內平衡補充。如果實行征誰補誰方法,必須征得本人同意,并經民主議決,并將未來土地再分配問題預先處理好,防止得到補償的農戶在失地后再要地,與未得到補償的農戶發生沖突。

最后,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著力提高農群眾法制意識,增強他們走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要堅持調解原則,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爭取當事人在友好協商、平等談判中共同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法。要充分發揮農村優秀傳統文化的教化引導作用,利用老長輩、老黨員、老干部的力量參與支持調解,以靈活有效的措施解決糾紛。人民法院要將司法的被動性與能動性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地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