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曾因夫妻矛盾,妻子訴訟離婚,后經法庭、雙方親友做工作,妻子撤回起訴訟,十五載后妻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馬某與丈夫舒某于1984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86年正月16登記結婚,198799日婚生一男孩舒暢。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于1993年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于同年12月申請撤回起訴,獲本院準許。20081231日,妻子因家庭矛盾,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理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雖曾起訴離婚,但和好已有十幾年之久,雙方僅因家庭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原、被告均未能正確對待、冷靜處理。只要雙方多交流、溝通,正確處理好家庭矛盾,原、被告和好仍有可能。遂作出駁回原告馬某要求與丈夫舒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