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患抑郁癥 30萬借款到底借了沒?
作者:鄧文瑤 佘君紅 發布時間:2009-08-10 瀏覽次數:603
本網無錫訊:患有抑郁癥的被告借款30萬元,庭審時突然提出自己有精神病,無法確認寫借條時的行為能力,沒有向原告借過款。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歸還原告人民幣30萬元。
原告張強訴稱,被告王順曾陸續向其借款,合計人民幣30萬元,但一直未歸還上述款項。
被告王順辯稱,雖然借條系其本人所書寫,但由于其自1996年起就患有精神病,特別是女兒遭遇車禍去世后,其精神受到打擊病情更為嚴重。故無法確認寫借條時的行為能力,其沒有向張強借過款。
法院認為,首先,從借條的書寫字跡來看,王順對借條系其本人所書寫沒有異議,故可以確認借條系由王順出具給張強;其次,對于王順提出其長期患有精神疾病、無法確認有無借款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通過法定途徑來確定,即便是有精神病史的患者,也不能因此當然否定其行為能力,從門診病歷以及法院至王順就診的醫院調查情況來看,尚不能確認其患有足以影響民事活動的精神疾病。另外,王順于2008年3月還曾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參與庭審活動。審理中,王順曾提出對其在借款時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后又放棄鑒定申請,故對于無法進入鑒定程序而產生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本人承擔,對王順的抗辯主張,不予采信。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