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州飆車事件剛剛判決下達,84,一輛保時捷跑車,就在馬路上再次撞死一人,而且同樣發生在行人穿越馬路的斑馬線上。其實在67事件之前杭州已經發生了多起因飆車致人傷亡的交通事故,而且肇事者胡斌也在67事件前,就因為在馬路上飆車,而被交警處罰,但處理力度較輕,并沒有暫扣駕照或吊銷駕照。事故的發生接連不斷,絲毫沒有因為胡斌案件的惡劣影響發生好轉,飆車一族仍然呼嘯在馬路上,不知道杭州市民是否生活在惶恐之中,也不知杭州市交警對此有何感想,尷尬亦或是麻木不仁了。

還記得67日飆車事件發生后,杭州市交警部門發布的記者招待會,公布胡斌駕駛車輛撞死譚卓時的車速為70碼,引起了全國一片嘩然,口誅筆伐猶如洪水一般指向杭州交警,70碼能讓把一個成年人撞飛5米高、20米遠,真的以為全國人民弱智嗎?杭州交警連這點常識都沒有,還是低估了全國人民的智商,不會是故意在捏造事實吧……在媒體的輿論壓力下,不得不委托專家鑒定組參與鑒定,結果數據發生了變化車速達84-101公里/小時。對此,杭州交警雖表示了歉意,也似乎要下決心整治飆車現象,徹底改變現狀,還市民一個安靜、祥和的人居環境,但似乎雷聲大、雨點小,飆車一族仍然當什么事情都發生一樣,呼嘯在城市的大馬路上。此次事故同樣發生在鬧市區,同樣是發生在斑馬線上,斑馬線本是安全線,現在卻成了奪命線,事隔僅兩個多月,嚴重事故再次發生,諷刺意味很大,不知杭州警方如何在出來圓場,是檢討自己疏于管理,還是想方設法的推脫責任尋找借口,甚至是索性不再做任何回應。爾俸爾祿,民膏民脂,公眾的期盼,媒體的關注,需要杭州交警給大家一個說法,否則你們職責何在?

當然,飆車撞人事件,不能全算在杭州交警的賬上。處罰較輕,違法成為過低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違法交通管理法律規定,造成交通肇事罪,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很多地方司法實踐中,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獲得諒解的被告人,一般還會判處喚醒。這種處罰結果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飆車一族,能夠開得起跑車本就是富家子弟,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賠償對他們來說不成問題。甚至撞死人對他們來說就是用錢來擺平,沒有什么大不了,于是飆車現象非但沒有停息,反而有愈演愈烈之時。

然而,這不得不引起我們全社會的思考,特別是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深思。常此以往,將會造成如何大的社會影響,可想而之。國外的先進經驗我們可以借鑒,近鄰日本,這是一個對酒后駕車、醉酒駕車的處罰在法律上趨嚴規定的國家。就在今年5月份,日本福岡一起酒后駕車案的判決,引起了很大關注。《京華時報》在20068月曾報道了當時的事件經過:22歲的肇事司機今林大,酒吧喝酒后超速駕駛,在跨海大橋上追尾一輛駛往福岡的吉普車,導致吉普車沖出大橋護欄墜入海中,車內3名幼兒因撞擊加溺水而無一生還。該事件當時就上了《讀賣新聞》的頭版頭條。事隔兩年多之后,馬拉松的官司有了結果:今林大“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成立,被判20年。在2001年,日本把違法駕駛導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15年。2005年,日本又將酒后駕駛導致死亡者的最高徒刑提高到20年?今林大被判20年,法理依據就來自這里。很顯然,這是一個趨嚴的法律架構。在2001年以前,日本關于交通肇事的法律規定,與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比較接近,最高只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而在2000年,發生了一個“小池大橋案件”,無照駕駛者在人行橫道軋死兩名大學生。有關報道說,日本法學界和民間人士由此發起了對法律進行修訂的運動,法務大臣以下37萬余人聯署簽名要求修改法律,懲治惡性交通肇事行為。20011225日,關于“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的新法通過施行,在2007年還增加了對摩托車肇事同樣嚴厲懲治的條文。嚴刑的威懾力是顯見的,除了那個22歲的今林大酒后傻呵呵地大撞吉普車,近年來在日本已極少發生酒后開車傷人的惡性事件。在我國,沒有“危險駕駛致死傷害罪”,在偏輕的“交通肇事罪”與較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沒有一個中間地帶。這說明我們的法律是有缺陷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與汽車交通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酒后駕車者違法成本太低,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實在太小。由于對酒后駕車缺乏起碼的威懾作用,單獨定罪?設立“違法駕車罪”勢在必行。

法律震懾作用不容忽視,我們看到當成都酒桌上人們推杯換盞之時,有人會說喝酒就不能再開車了,否則會判死刑的,然而我想杭州人在飆車時候可能會說,沒事,繼續飆吧,最多判三年。杭州市民依然要穿梭在城市的馬路中間,只是內心當中充滿了恐慌,因為沒有能夠保證他們的生命安全,除了他們自己。當斑馬線不再是安全線,限速牌也成為了一塊擺設之時,他們還能寄希望于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