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撤訴后反悔如何處理
作者:董正遠 韋春霞 發布時間:2009-08-10 瀏覽次數:670
本網鹽城訊:筆者在審判實踐中, 會碰到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但在送達準許撤訴的裁定書時,當事人卻又反悔,要求撤回自己的撤訴申請,并拒絕簽收裁定書。在這種情況下,有人主張應適用留置送達,理由是:民事裁定書不同于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就程序問題所作的決定,這種決定一經作出即不得隨意更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準許撤訴的裁定也不例外。
筆者認為,準許撤訴的裁定書不應適用留置送達。這是因為:第一,裁定書制作后,在向當事人送達前并未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允許當事人在宣判前撤回起訴,這說明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權享有充分的處分權。因此,在準許撤訴的裁定書向當事人送達前,也應允許當事人撤回自己的撤訴申請。第二、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規定是建立在當事人申請撤訴基礎上的,當事人不同意撤訴要求撤回撤訴申請,那么裁定準許撤訴也就無從談起。第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據此規定,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訴后,因當事人證據不足撤訴后還可以就同一事實和理由隨時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