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汽車租賃到期后拒不交付車輛,租賃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車輛、支付租金并承擔逾期的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223錢某租用射陽縣某汽車租賃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一輛桑塔納轎車。雙方在汽車租賃公司中約定:租賃期限自20092239時至20092269時,租金每天150元。租賃期滿后,錢某未按公司約定將所租車輛交還給租賃公司,亦未向支付租金。200949租賃公司向錢某索要車輛和租金時雙方發生爭執,經黃沙港邊防派出所調解未果,2009421租賃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租賃公司與被告錢某簽定汽車租賃合同,不違背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交還車輛和支付租金,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雖屬無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蘇所租車輛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租金,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每天向原告支付150元,合計450元。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將所租車輛交還給原告,原告為此產生的損失可按雙方約定的每日按150元的標準計算。遂作出錢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將所租車輛返還給租賃公司并支付租金450元,并按每天150天的標準承擔逾期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