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一拆遷公司接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不僅沒有依法協助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拆遷款,反而擅自將執行款發給被執行人的父親,致使案件無法執行。近日,因該拆遷公司逾期未能追回拆遷款,法院依法裁定由其在擅自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并隨即從其銀行賬戶中扣劃存款23.68萬元。

曹某夫婦在江陰某鎮上開了一家休閑中心,2006年以來,夫妻倆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2008年,曹某夫婦在江陰法院涉及執行的案件就有3件,標的達50余萬元。法院曾向兩人發出執行令,責令其限期履行償付義務。200810月,曹某到法院表示,現在夫婦倆都無力償還借款,但他們在鎮上有套房子近期即將拆遷,故可以用房屋拆遷款來償付部分欠款。執行法官經查明屬實,隨即向負責該房屋拆遷的江陰某拆遷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協助凍結曹某夫婦的房屋拆遷款。

20095月,執行法官發現拆遷公司不僅沒有協助法院凍結曹某夫婦的拆遷款,反而將拆遷款擅自發還給曹某的父親,且款項已被轉移,曹某夫婦也去向不明。

法院認為,執行人員出具合法有效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協助執行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協助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由于協助執行義務人擅自發還拆遷款,且逾期未能追回,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