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863,一個平常而炎熱的日子,空氣中流淌著煩躁和不安,忙碌的人們在分享著麥收的喜悅,卻不知一場殺戮在自己的身邊悄悄地降臨??????

禍起婚外情

陳小軍與劉大湖兩家都住在洪澤湖岸邊的一個小鎮上,兩家是僅隔一家的鄰居,彼此非常熟悉,還常有些來往。陳小軍的妻子何花花30多歲,雖人到中年,但韻味十足,在小鎮上也算是個美婦人,常常引來一幫悠閑男人的目光。陳小軍常年在外打工,父母年屆六十,身體硬朗,還能干些農活,一雙兒女正在學校讀書,一家人雖不很富裕,卻也其樂熔融。何花花與劉大湖在鎮上一家酒廠上班,妻子在江陰打工的劉大湖經常用摩托車帶著何花花一起上下班。去年臘月十六的晚上,兩人11點多鐘才下班,在他們家西邊的一條小路上,劉大湖停下車,開始對何花花動手動腳,何花花低檔不住,二人發生了不正當兩性關系。此后,他們多次在一起野歡。一天晚上10點多鐘,陳小軍在家準備洗澡,發現妻子的手記響一下就掛了,就心生疑慮,逼問妻子是誰,有什么事瞞著?在陳小軍的嚴厲追問下,何花花如實承認了與劉大湖的關系。陳小軍聽到這個消息,肺都氣炸了,對劉大湖恨之入骨。后來,他想告劉大湖坐牢,又怕沒什么證據反而搞得滿城風雨。第二天,他讓妻子約來劉大湖,為了老人和孩子,陳小軍很冷靜,在劉大湖跪地認錯后,他讓劉大湖寫了保證書,劉大湖自愿賠償了3000元。事情似乎已經過去,但劉大湖妻子陳芳芳于529日從江陰回來后,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陳小軍打電話給她很隱諱地把事情告訴了她,并說:不是看你家孩子小,就把劉大湖送去坐牢了!要求陳芳芳管好自己的丈夫。可事與愿違,此后,劉大湖看到陳小軍很囂張,每次見到陳小軍眼睛總是直盯盯對他,一點也不回避他,陳小軍只有讓著他。到了63日下午3點多鐘,陳小軍打電話給劉大湖,讓他讓陳芳芳接電話,他想讓陳芳芳管管他,不要把這件事再聲張了。但劉大湖不同意,還說:你沒資格同我老婆講話!你不是要進公嗎?進公就把事情鬧明白了。后又說:你不是一直要把我弄死掉嗎?我死了,還有弟兄兩個,父母有人養!陳小軍還聽到陳芳芳在一旁辱罵自己:你怎么有臉說的?以后不要見人了!陳小軍本來嚇唬劉大湖不要亂說的,現在劉大湖的聲音很大,停車場曬糧食的人很多,這些人肯定知道這件事情了,覺得一個男人活在世上也沒什么意義,干脆把劉大湖弄死掉算了,最多去償命!他從家里一把水果刀,又從街上電焊門市借了一根鐵管,騎摩托車到洪澤縣三河鎮三油東路機運公司停車場院內,朝劉大湖面前去,劉大湖當即跑掉了。陳芳芳見陳小軍要打自己的丈夫就上來攔他,想把鐵棍奪下來,陳小軍當時很生氣,對她的頭砸了兩下。劉大湖見狀又返了回來,陳小軍迎上去對劉大湖頭狠狠地砸了兩棍,劉大湖被打后,跑到西側機修公司休息室內將門抵住,陳小軍追至休息室并強行踹門,見門無法打開,又跑回去踢了陳芳芳一腳,后又返回,將門撞開,持鐵管對劉大湖頭部猛烈擊打數下,遭別人阻止,他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不關你的事!”,嚇住勸阻的人,又持鐵管對已經蹲在墻角的劉大湖頭部猛擊數下后,估計他話不成了,離開了現場。在路上,陳小軍攔下處警的派出所民警,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劉大湖隨即被人送到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劉大湖系顱腦嚴重損傷死亡,陳芳芳損傷程度屬輕傷。

爭論精神病

案發后,陳小軍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20086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小軍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向洪澤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陳芳芳及劉大湖的父母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其帶來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被告人陳小軍賠償陳芳芳醫療費、贍養費、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239411.87元。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被告人陳小軍的親屬代為賠償13000元,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另,被害人劉大湖共有兄弟姊妹六人。案發時,其父母已滿七十五周歲。案發后,被告人陳小軍親屬向公安機關交賠償款12000元。

案件在審理中,令刑警大為吃驚的是陳小軍的家人和鄰居提出陳小軍患有精神病,在家曾兩次上吊自殺!洪澤縣公安局立即委托淮安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對陳小軍進行司法鑒定,該委員會作出精疾病司法病鑒定書,認定陳小軍患抑郁癥,作案時處于疾病發作期,其辨認能力和控制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因陳芳芳對此結論不服,提出重新鑒定。公安局又委托江蘇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對劉大湖再次進行精神疾病鑒定,該委認定陳小軍性格存在一定缺陷,在遭受嚴重心理創傷后,表現情緒低落,怨天尤人,覺得生活沒有意義,沒有臉面再活下去,兩次自殺,惡劣的心情持續兩月余,符合應激相關障礙(抑郁狀態)的診斷。因情緒惡劣,控制能力下降,加上當事人的言語刺激的現實因素下作案,具有限制責任能力。                                                                    

血淚認罪書

法庭上,陳小軍宣讀了自己在獄中寫好的認罪書:我對自己所犯的罪是后悔萬丈,無論政府給我什么處罰,我都自愿認罪,在今后的勞動改造中,我會積極改造,重新做人。我原來不是一個罪人,我也舍己救過別人的性命,如果這次不是他們夫婦惡毒的侮辱謾罵,我也不會非常的激憤,也就不會像瘋子一樣不能控制自己的愚蠢行為,這種結果永遠永遠不會出現。我的憤怒毀了兩個家庭,為此我感到無比的痛心和悔恨。由于自己的行為,把自己送進了牢房,作為兒子,使自己60多歲的父母從此感到無比的孤獨和傷心,不能像別的老人一樣安度晚年,還要艱辛勞作,替我養育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作為人父,使自己的兩個孩子將艱難地生活在這個人世,受人歧視,遭人白眼,不能像別的孩子一樣有個完整的家,還要承受大人都無法承受的壓力和羞辱。我那一雙兒女非常的優秀,可家里從此沒有了經濟來源,他們將面臨失學,如果孩子真的失學,我的良心要做一輩子的牢,是兩個豬狗不如的人父人母,毀了兩個好孩子的前途,不能養育自己的兒女,是我這一生最大的罪。每想到此,我只有痛恨自己、痛罵自己,我不是人,我后悔呀!萬萬分的后悔。這么多月來,我夜夜輾轉難眠,每想到自己的愚蠢行為給自己的親人帶來的傷害,給被害人的家庭帶來的傷害,我只能流淚,我非常痛恨。自己將用失去自由和親情來彌補自己的罪過,將用自己的青春懲罰自己的過錯??????

判決落塵埃

被告人陳小軍在開庭審理中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有證人何玉花等十余名人證言、被害人陳芳芳的陳述、發破案情況說明、尖刀、鐵管等物證照片、醫院病歷、洪澤縣公安局出具的《關于劉大湖尸體檢驗鑒定書》、《關于陳芳芳損傷程度鑒定書》、洪澤縣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現場照片、淮安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鑒)字2595號精疾病司法病鑒定書、江蘇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技術鑒定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相關的戶籍證明、醫療費發票、收據、出院記錄等證據證實。

洪澤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小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陳小軍犯有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陳小軍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小軍作案時具有限制責任能力,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在案發的起因上負有一定的責任,對被告人陳小軍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小軍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的醫療費、撫養費、死亡賠償金等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人陳小軍無異議,予以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贍養費4135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費用應當由六名子女均攤,故該費用應當為6892元。喪葬費12329.5元超出法律規定,應當為11891元。由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人陳小軍的民事賠償責任。綜合全案,被告人陳小軍對上述相關費用應當承擔90%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對被告人陳小軍的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該鑒定結論已由兩個不同的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作出相同的鑒定結論,其中第二次鑒定系被害人對第一次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基礎上重新作出的,該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鑒定主體、鑒定人員資質均合法有效,故該鑒定結論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

2009216,洪澤法院第一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審判長莊嚴宣判:一、被告人陳小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二、被告人陳小軍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芳芳等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撫養費、贍養費、喪葬費合計139063.9元,扣除被告人陳小軍已付的25000元,余款114063.9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當事人系化名)

法官點評:

婚外情是現代社會的畸瘤,引發了許多家庭矛盾,輕則夫妻反目,家庭不和;重則刀棍相見,釀成血案。更有為了婚外情鋌而走險,侵吞國家資財,走上犯罪道路。如何遏制這一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問題,除了加強法制教育、倫理教育以外,應著力打擊破壞社會風尚,造成家庭破碎的違法行為。《婚姻家庭法》應適當增加違反家庭義務的懲戒措施,現有的精神撫慰還不足以警示那些心存不軌的人,應采取行政的、法律的一切手段,堅決懲治家庭“腐敗”分子,讓他們如老鼠過街人人喊打,以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