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交通事故,造成兩處十級傷殘,傷者前后就交強險與人身保險事實三次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傷者第二、三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0812,顏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與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陳某受傷,車輛損壞,用去醫療費15907.32元。后陳某經法醫鑒定認定,其二處構成十級傷殘,因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2008728陳某將肇事車輛所承保的A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要求其按交強險賠償損失,200892,射陽法院作出肇事車輛所承保的A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4513.24元。本想該交通事故相關事宜已經終結,但因2007727,陳某之子為自己全家四口人在了保險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險。2007728陳某在C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0812291230陳某分別將兩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別向其支付保險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之子為原告在被告B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全家福”保險,原告陳某在被告C財保公司投保了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兩合同應確認有效。在200812日事故發生后,被告兩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原告陳某的意外傷害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該兩案中,原告在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得到A保險公司的賠償,是基于肇事車輛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在交強險合同中取得的賠償,并不影響原告陳某對“全家福卡”、“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的權利主張。因陳某的傷情經鑒定為因交通事故致兩處十級傷殘,并不低于《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額紀念會比例表》所列的七級傷殘,故被告應當按約分別給付10%的保險金。遂作出被告B保險公司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2400元、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3000元、意外醫療保險金900元、合計6300元;C保險公司支付陳某意外傷害保險多2500元、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5000元的判決。最終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從保險公司得到了68313.24元。一起交通事故最終經過三起訴訟,且均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