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因病去逝,妻子與兒子訂立名為析產的附條件贈予協議,協議明確爭議的房屋為母親所有,母親將爭議房屋分給兒子所有,母親在該房屋具有永久居住權。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母親認為被告對其不盡贍養義務,并不讓其居住,故訴訟法院要求撤權爭議房屋的贈予。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吳某與丁某系母子關系。2004726日,吳某與丁某訂立“析產協議”一份,協議主要內容為:在吳某丈夫去世后,座落于射陽縣合德鎮黃海南路的房屋產權為吳某所有,吳某將該房屋分給丁某所有,吳某在該房屋中擁有永久居住權。同日該協議經射陽縣公證處公證。后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2009211日吳某認為丁某違反協議約定,不讓吳某居住該房且不盡贍養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贈與協議并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吳某名下。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被告簽訂的名為“析產協議” 的合同,從其內容來看實為經公證的不動產贈與合同,原告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實際交付了贈與物,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該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原告在2004726日對被告所作出的贈與行為,是原告經過慎重考慮后作出的,并且該贈與行為經過了公證,原告稱被告對其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時間至原告訴訟之日已經超過一年,其怠于行使撤銷權,導致撤銷期限已過。遂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