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員工從未按時上班,從未執行公司上班打卡制度,公司于是便解聘該員工。然而員工卻認為公司終止雙方勞動關系違法,向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要求公司支付給該員工雙倍工資33000元。企業不服仲裁結果,提起訴訟。近日崇安法院審理這起糾紛,因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向員工發放工資,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遂一審駁回原告起訴。

工作5個月未簽一紙合同

085月,經該餐飲公司董事會申請,公司上屬飲食集團受托下文任命李先生為公司董事會代表。公司與集團簽訂了一份協議,明確李先生既不為集團職員,也不為公司職員,僅是公司董事會代表。李先生的待遇按飲食集團薪酬標準的6C檔發放,每個月六千元,此工資費用由公司股東會年終應分配收益中抵扣結算。李先生上了5個多月班,卻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被裁后申請勞動仲裁

然而公司認為先生在擔任董事會代表期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從未按時上班,從未執行公司上班打卡制度,在上班時間,僅不時來公司轉一轉,完全未實際履行董事會代表應盡的義務,沒有為公司解決任何在經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今年年初,集團董事會召開會議,稱先生因為專業技能及管理能力未達到集團對單位的工作需要,發文通知免去其董事會代表的職務,并終止該員工的聘用。

先生向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認為公司終止雙方勞動關系違法,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加倍支付5.5個月工資33000元,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先生去年8月到公司任董事會代表,公司按月支付給先生應發工資6000元,故認定先生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公司與李先生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老板不服仲裁結果起訴員工

公司董事長覺得先生向公司提起勞動仲裁存在根本性主體錯誤,自己僅是代集團支付李先生待遇,先生與公司無直接和實際存在雇傭關系。

崇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認為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餐飲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內未能提供上屬集團經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據。由于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屬集團經合法注冊成立的依據,無法證明協議、任職決定、免職決定的合法性。

根據考勤表、工資單可以證明,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