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商家極力推薦并保證該手機品質,承諾假一賠十。誰知,消費者購買的手機經檢測為偽造入網許可標志的假冒產品。消費者便要求商家兌現“假一賠十”的承諾,卻遭到商家的拒絕。為此,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商家兌現承諾,以十倍價款給予賠償。20098月3日,鎮江京口法院已受理了該起因商家欺詐性導購而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
據原告吳先生訴稱,2008年6月20日,吳先生在被告某手機經銷商購買手機時,柜臺營業員極力向吳先生推薦一款型號標稱為為DX628 的“大顯”。手機。就在吳先生猶豫是否購買時,營業員又向吳先生宣稱該款手機是雙卡雙待的,質量好,品質高,對該店所售的手機都實施品質保證,承諾假一賠十,如發現該店所售手機為假手機、黑手機、水貨手機,都將按購買價款的十倍賠償消費者。同時,營業員還向吳先生提供了一張含有“假一賠十”承諾內容的宣傳單。在營業員極力宣傳和保證下,吳先生對該款手機的品質比較信任,便花1288元購買了該款手機。
誰知,2009年7月10日吳先生在使用手機時,突然出現了手機死機的事情。于是,吳先生便登錄信息產業部的手機注冊備案網站查詢,發現該手機在信息產業部備案功能為雙GSM卡單待機。吳先生核查該的包機包裝盒,發現該機的包裝上卻印有雙卡雙待的字樣,與該機的實際功能僅為雙卡單待機不符,且該機的外型和工信部備案的該機外形明顯不同,吳先生對手機的品質遂產生懷疑,決定對手機進行品質檢測。
2009年7月20日,吳先生將手機送至江蘇省通訊產品檢測中心檢測,結果為該手機系偽造入網許可標志的假冒產品
吳先生認為,手機經銷商故意隱瞞該手機是假冒偽劣產品,且以假一賠十的承諾來誘導沒有真假貨識別能力的消費者購買,屬于商業欺詐行為,應當承擔和向吳先生承諾的“假一賠十”違約責任。據此,吳先生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手機經銷商退還貨款1288元,并要求商家兌現承諾,以十倍價款給予賠償12880元。
受理該起案件后,法院將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手機經銷商送達起訴狀,并擇日開庭審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