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天底下哪有這樣的事,自己正常走路被車撞了,不僅得不到賠償反被駕駛員告上法庭。最近,穆女士就遇上了這樣的煩心事。
電動車一頭撞上行人
4月4日晚上9時左右,穆女士因要到安豐中學看望上高三的女兒,從東臺富安鎮乘車(由南向北)到安豐大橋南側下了車。
此處沒有路燈,一片漆黑。穆女士正緊靠路東邊向北行走時,突然一輛車撞上了左腿,將其撞倒。穆女士定睛一看,原來是一輛電動車,駕駛員也倒地受傷了。穆女士趕忙將其扶起來送往醫院,并向公安部門報了警。
駕駛電動車的是方先生,當天他剛從親戚家中吃過晚飯,還喝了點酒,正想著快點回家呢,誰知道遇上了車禍,自己還受了傷。
經醫院診斷,方先生鼻骨骨折、額臉部頭皮血腫。住院8天,花去醫療費3000余元,誤工一個多月。
事后,方先生將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穆女士賠償其7000余元的損失。
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
聽說方先生把自己告了,穆女士是氣不打一處來。他開電動車把我撞了,我沒告他呢,他反而來告我,還有天理沒有?穆女士想不通。
方先生也一肚子委屈,我是靠右行駛的,穆女士步行橫穿公路,與我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我跌倒后受傷,這損失我不找她找誰?
穆女士心里那個氣呀,憑什么說我是橫穿公路?我乘車是由南向北行駛的,不可能在路西下車,確實是在路東側下車的,我是靠路右邊行走的,沒有任何過錯。而且,你方先生是喝酒后駕駛的電動車,電動車沒有開燈,又沒有按喇叭,我怎么能讓得開?我是無辜的,堅決不同意賠償。
對于酒后駕車的說法,方先生自有他的看法。他說自己當晚只喝了二、三兩酒,交警部門檢測結論屬于飲酒駕車,不屬于醉酒駕車。
穆女士認為,飲酒駕車就是違法,他自己喝酒駕后撞上我,不應由我賠償。
原告方先生的代理人認為,本起事故發生原因是原、被告發生碰撞,導致原告受傷,至于原告的飲酒駕駛不符合標準的電動車并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原、被告可按同等責任處理。
穆女士則堅持認為,本次事故我沒有任何過錯,我正常走路,是原告撞我的,原告應負全部責任。
雙方當事人圍繞著被告有無橫穿公路及雙方的責任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辯,爭得不可開交。
撤訴后雙方握手言和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時,原告方先生飲酒后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電動車沿204國道由南向北在路東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告穆女士發生碰擦,致原告倒地受傷,電動車受損。事發后,公安交警大隊向雙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作責任認定。
事發時,事故現場無目擊證人,原告主張被告橫穿公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根據上述事實,法官向原告宣傳法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的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經過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細致調解,雙方當事人深受感動,漸漸消除了對立的情緒,原告方先生當庭表示撤回起訴。
見方先生要撤訴,穆女士也通情達理地表示,自愿補貼200元,給方先生購買營養品補補身體。
原、被告雙方握手言和,一場糾紛到此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