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1萬元欠款,母親將女兒告上法庭。在女兒表示無力償還后,母親將女婿追加為還債人。經過詳細的走訪調查,賈汪法院的主審法官發現證據中疑點重重,遂決定不追加其女婿為被執行人。

今年526日,母親李某帶著欠條來到賈汪法院,將女兒陳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償還1萬元借款。經女兒陳某證實,她曾在20071113借母親1萬元現金,給其丈夫吳某的二哥,供其孩子看病使用,但當時她沒有給母親寫欠條。今年525日,母親要求她補寫了一張欠條。

經過雙方自主調解,女兒陳某同意在今年610日前將1萬元欠款還給母親。可是直到622,陳某仍未償還欠款,于是母親李某來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624,法院聯系到申請人李某,并向其征求執行意見。而就在法院準備強制執行時的第二天,李某委托他人到法院執行局,以債務發生在其女兒和女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由,要求追加其女兒陳某的丈夫吳某為被執行人。

法院與吳某取得了聯系,吳某卻表示,他根本不知道有這筆欠款。并證實他和陳某均是再婚,其夫妻二人因家庭事務發生不合,感情已出現危機。而陳某已經搬回娘家與其母李某同住,至今未回。

法官經過審查認為,此案中李某提出追加其女婿為還債人理由不充分,并且不能夠提供證據來證明其借款的用途。而且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關系為母女,比較特殊,所以法院決定不追加吳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欠款應由其女兒償還。

由于女兒陳某經多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決定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并借助電視媒體進行曝光。在案件舉行聽證,媒體介入的當日,申請人李某就像法院哭訴,要求撤回案件,不再申請執行,并表示:女兒現在和女婿感情已近破裂,申請執行就是想向女婿要錢,現在法院要拘留自己的女兒,只有撤回執行申請。

此類案件近一段時間來有高發的跡象,往往是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經過手拉手的調解,對第三方的權利造成侵害,為了妥善的保護第三方的權利,同時為了避免對司法資源的浪費,應當在立法和司法上加以嚴格限制,追究手拉手的雙方當事人的刑事或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