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一句玩笑話,雙方動了真,大大出手造成了損失,訴訟到法院要損失。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展(化名)回家路過本組村民王意(化名)家門口時,王意見王展中午飲酒的,就問其在何處喝酒的,王展告訴王意在其連襟家喝的酒。當時王宜(化名)聽到兩人對話,從對話中知道王展是在錢某家飲酒的,因錢某與被告王宜的妻子系姊妹關系,與王意并無親戚關系,王宜認為王展所講的話侮辱了王宜,要求王展打招呼,王展沒有認可。王宜即叫來其妻子,告訴其王展所講內容,要求妻子讓王展打招呼,王展仍拒絕打招呼,王宜即讓妻子打王展的嘴巴,其妻即上前打了王展兩個嘴巴,王展準備還手,此時在場人上前拉架,在此過程中王展被身后的糧食口袋絆倒坐在地上,后派出所人員到場處理。因王展回家感覺胸痛,后到醫院治療。后起訴至射陽法院,要求王宜及其妻子賠償其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作為同村同組的村民,理應在平時日常生活、生產勞動過程中,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建立友好的睦鄰關系。對于雙方發生矛盾一事,原告在中午飲酒的情況下,應及時回家休息,不應在與別人開玩笑的過程中講一些有損他人人格尊嚴的語言。但其當天所講話的內容明顯對兩被告有所不敬,在兩被告要求其賠禮道歉時原告一直拒絕,對此原告負有一定的責任。但被告王宜指使其妻子上前毆打原告,明顯侵犯原告的人身安全,致原告在此糾纏過程中絆倒坐在地上,后發現肋骨受傷。現無其他證據證實原告的肋骨受傷與此次糾纏無關,故兩被告應對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原告所主張的損失經審核認定為4848.67元。考慮到原告在此糾紛中有一定的過錯,本院確定由被告王宜夫妻負責賠償原告損失的百分之六十。故作出被告王宜夫妻于判決生效后十日賠償原告損失計290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