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蓋窨井引發人損案 損失到底誰來擔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7-30 瀏覽次數:636
本網鹽城訊:在下班的途中,栽入無蓋且無警示標志的窨井中致傷,后訴訟該事故的路段管理維修責任單位。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受到損害,有權要求侵害人賠償。本案中,被告對其區域內的設施負有消除安全隱患,以保障行人安全的義務,而其疏于管理,在無蓋的窨井旁邊沒有設立警示標志,顯屬未盡到消除安全隱患的義務,致原告跌入窨井受傷,被告具有過錯,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原告疏于觀察,臨事措施不及,其本身亦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有一定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射陽經濟開發區的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射陽縣某單位承擔原告損失的80%的賠償責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