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黃莉 發布時間:2009-07-28 瀏覽次數:1231
近年來,天寧法院積極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人民陪審員工作逐漸步入正軌并日趨完善,為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更好地節約司法成本和司法資源,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更好地緩解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筆者就人民陪審員職能的充分發揮作一簡要探析。
自2005年來,天寧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嚴格有序。科學確定名額,嚴格選任條件,切實保障選任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提請人大選舉和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陪審員共66名。并注重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審判監督、樹立司法權威、廣泛聯系群眾上的優勢作用,截止今年7月份,共陪審案件3639件。較好地發揮了陪審員的陪審作用。但在陪審員制度運行過程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陪審員素質有待提高。雖然,現代司法要求法官具有嫻熟的法學理論知識、豐富淵博的社會綜合知識,敏捷的思維反應能力和言辭表達能力,人民陪審員作為"不穿法袍的法官"與職業法官具有同等的權利地位,但是,在選任過程中,一味強調參選人員的學歷要求,一方面造成了所選陪審員代表性不夠;另一方面出現了擔任陪審員的人選不夠,使得陪審員專業知識不夠寬泛。
2、陪審員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較差。在案件審理中,由于陪審員素質參差不齊,對法律問題沒有較為完整的經驗,對案件的判斷多是來自一般生活經驗,而個人的生活經驗與法律精神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異,訴訟中自然產生對法官一種依從的心理,對案件很難形成獨立的法律見解,從而降低了陪審員參與庭審的積極性、主動性, “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較為普遍。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的意義認識不足,認為陪審員僅是合議庭組成人數不足,但又須符合法律程序規定需他們充數而設立的,因而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意識不強,對陪審工作持無所謂的態度。
3、隨機選任未落實。根據《決定》規定,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參加合議庭,但實際上多數陪審員不能保證按照排期開庭時間參加庭審,給案件審理帶來不便,大部分法院采用將陪審員根據居住區域、技術專長、作息時間等特點分配到相應的業務庭,也就是說陪審員參加哪個庭審理案件是相對固定的。
4、經費劃撥不到位。《決定》規定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相關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該規定將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費用壓在了法院肩上,而多數基層法院經費非常緊張,從而無法充分保障陪審員更多的經濟權益。
5、監督管理措施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的考核辦法,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意見。考核內容包括陪審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等。”但實際操作較為困難,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往往是鞭長莫及。首先陪審員有他自己的職業,有他自己的活動范圍圈子,法院對其行為不能有太多的限制和要求。其次原工作單位也無法對其以陪審員身份工作進行管理,無工作單位的陪審員更無人管理。再是人大對陪審員也無法進行實質性的管理,導致陪審員履行審判活動期間的管理處于真空狀態。
二、對策及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應采取相應的措施:
1、完善陪審員選任程序。在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應不斷加強宣傳力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將群眾自薦、單位推薦、人大考察、選任競爭四個方面相結合,不一味追求高學歷,而是全面考查陪審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品行作風、社會公德、在當時當地的社會影響力等方面,通過現場演講、答辯等形式對人民陪審員舉止、言行、心理素質進行測試,最終確定合格的人民陪審員。
2、放寬陪審員的任職條件,突出陪審員來源的廣泛性。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陪審員的學歷要求,可以根據案件的特點選任一批社會閱歷豐富,德高望眾,善于作調解工作,熱心參加公益活動的人為人民陪審員。選任這樣的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可以避免出席率不高、請而不到、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等現象發生,也有利人民陪審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3、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法律知識不斷更新,僅靠一次兩次的崗前集中培訓明顯不夠,必須對人民陪審員進行不間斷的審判業務專項培訓。培訓中主要注重技能、實用性內容的傳授,培訓方式以觀摩庭審、點評案件為主,組織陪審員開座談會,請有經驗的優秀陪審員為其他陪審員進行庭審經驗的交流,為陪審員訂購人民法院報、法制日報、辦案手冊等,提高審判能力和業務水平。
4、人民陪審員當好角色。一是做好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全程參與案件的審理,在庭審和合議庭中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包括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直至做出判決。二是做好調解員。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來自群眾,與群眾在心理上不存在距離感,在司法調解中有著獨特的優勢。三是做好幫教員。開庭就是一個將懲罰與教育結合的有效載體,力爭取得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四是做好監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從非職業司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聽取來自業外人士的意見,豐富法官思維判斷,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工作中細、嚴、實與情、理、法相交融的獨立陪審作用,同時,陪審員在具體參與個案審理中,可以監督審判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客觀上形成對法官的監督和約束。
5、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一是人民法院同人大、政府協商制定監督管理陪審工作專項制度。對無故推脫不參加庭審的人民陪審員及其妨礙陪審工作的單位,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約束。二是考核部門對每個人民陪審員在任期內完成的陪審工作進行量化、考評,將考核結果備案,作為表彰和獎勵的依據。三是建立陪審員聯絡制度。指定專人負責陪審員的聯系與溝通,通過電話詢問、上門征求意見、座談等形式了解陪審員的生活、工作安排,增進相互理解和支持,共同為人民陪審制落到實處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