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南通中院保全了這樣一樁案件:南通仲裁委員會向南通中院提請財產保全執行函稱,本會依法受理申請人南通某公司與被申請人陳某外派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陳某銀行存款人民幣11萬元。

原來申請人某公司與陳某訂立了《赴日本研修協議書》、《赴日研修實習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將陳某派往日本研修實習,并約定陳某不得擅自離開接受企業,否則陳某向申請人支付2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申請人某公司依約將陳某派往日本研修實習,陳某于20068月赴日本,卻于200971擅自離開接受企業,后再未到日本接受企業研修實習。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發生糾紛由南通仲裁委仲裁。713,南通仲裁委向南通中級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714,南通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陳某銀行存款11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價值的其他財產、權益。南通中院執行局法官接到保全裁定后,冒著高溫驅車前往銀行,查找被申請人陳某的銀行款項,一家銀行一家銀行進行查找,不顧天熱,不顧勞累,馬不停蹄,終于在中國銀行南通某支行查找到了存款,將被申請人陳某部分存款進行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