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經融危機的影響,當前勞動糾紛頻繁發生,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逐年大幅上升,“一裁兩審”的處理程序繁瑣,而勞動法律法規尚不十分完善,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面臨各種現實因素的挑戰,比起其他類型的案件,勞動爭議以調解方式結案意義更大,也更具社會效果。然而,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率不高,調解工作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為交流調解經驗,推動調解工作更好開展,筆者簡單介紹勞動爭議案件調解過程中的幾個方法。

一、注意盡可能多地收集相關信息

“知己知彼方能百戰不殆”。調解工作,就是做思想工作,做解釋說服工作,更應該了解調解對象的情況,結合具體實際,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調解人員應該在案件處理時就對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進行大概了解,案件發生后更應該有針對性地收集相關信息。在案件調解過程中比較值得關注的有企業的性質、所屬的行業、規模、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員的性格特點等。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第一,對于還沒有請代理人的案件,如果是小企業,則可以明確告知調解簡單便捷,可以省去昂貴的律師和執行費用;如果是大企業,它們對成本看得不太重要,則要告訴他如果不接受調解,判決敗訴會影響聲譽,甚至可能引起羊群效應,應較大的企業更看重聲譽。第二,代理人如果是律師,則對案件本身的是非對錯不必做過多的解釋,而應該從訴訟期間長短、訴訟外執行、政策環境等方面分析利弊;代理人如果是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或者其他普通公民,則要通過解釋法律,盡可能多地把案件可能敗訴的風險告知一方。第三,勞動者如果是息事寧人的,應該重點做好用人單位的工作,勞動者如果得寸進尺的,提出建議方案要斬釘截鐵,甚至可以干脆明了。第四,已經又找到工作的勞動者可能更理性,也愿意作出更多讓步。沒有找到工作的勞動者可能更加偏激,甚至愿意付出更多的代價來要求自己的權益,這類案件調解的重點則應該放在用人單位上。第五,年輕的律師容易談出一方當事人的真實要求,對他們應該更加坦城地分析利害;年紀大的一些代理人或者當事人,則顯得有些老成,怎么試探都不愿說出方案,對這些人應該注重斗智斗勇,沉著應對,不要輕易表態。

二、要注意掌握調解的“火候”

調解人員要善于判決形勢,把握尺度,營造氛圍,選擇時機,適實調整策略。第一,在當事人處于嚴重對立,雙方在互相揭短、指責時,調解人員要注意緩解當事人的情緒,否則非但不可能調解達成協議,反而會出現矛盾激化的情況。調節員首先要緩解、調節當事人的情緒,使雙方坐得下來,在心平氣和的理智狀態下接受調解,不要在這個時候提方案。第二,有的情況下調解中的小沖突也有利于對方的妥協,調解人員一定要把握這樣的“火候”。如在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時一方情緒激動地離開調解現場,這時調解人員可以借用這種行為對對方當事人施加一定的壓力,進行說服,從而使另一方妥協,順利越過調解的障礙,這是“沖突”在調解中發揮的作用。所以,調解時可以有意識地讓一方對另一方單獨和談的要求予以明確拒絕,增加另一方的心理壓力,以此作為調解讓步的籌碼。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事先知道自己對糾紛的是非責任及應承擔的后果,但出于對調解的高期望,固執己見或者抱著其他非常之念,也不愿接受這一事實,總幻想調解對自己有利。在這種情況,調解人要冷靜分析,掌握好時機,在分清是非責任后,明確告知他們各種利害關系,防止他們有不合理的心理預期,以案件的盡快調解創造條件。上述幾種方式,一定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運用,準確把握“火候”,否則容易弄巧成拙,適得其反。

三、調解者要進行利益分析

很多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說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為了爭口氣。但怎樣才能出口氣?你判他贏,判對方給錢,他那口氣就出了,所以到底都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這并不是很庸俗的說法,其實道理很簡單,調解就是在平衡一種利益關系,以使雙方當事人接受一種利益安排。所以調解人員對爭議的當事人最好不要講大道理,不要故弄玄虛,而是要講實在話。

個別同志調解時,對當事人來一段開場白,強調調解的好處就是本著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精神,也符合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家各讓一步海闊天空,調解以后大家見面還可以打招呼,不至于成為陌路人,只有調解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等等。所有這些空話套話,當事人一聽就反感。勞動爭議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大多是出于逐利的動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調解人員一定要避免講這些大道理,而應該緊緊圍繞雙方的利益需求來論述。如勞動者一方往往對解決糾紛的時間和成本比較敏感,希望問題盡快處理,而用人企業占據主動地位,則不愿輕易滿足勞動者的訴求,更多傾向于用盡法律程序,但是企業擔心示范效應會給企業今后管理帶來不利影響,更偏向與軟處理。

進行利益分析時,對不熟悉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要向其分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在宣傳法律時要注意采用“先揚后抑”方法,先肯定當事人的主張權利行為,然后對其要求中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再運用法律規范進行否定。分析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能進行簡單的說教、照本宣科,而必須采用充分說理的方法,結合案件認真全面地向當事人講解有關法律政策規定,把法律條文與現實生活實際結合起來,把法律后果與當事人的生活聯系起來,由近到遠,從淺到深。對于知道法律規定對自己有利的當事人,則要圍繞具體的處理結果和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利弊分析,如果勞動者很清楚自己會贏得這個官司不愿輕易作出讓步,這時我們就要明確告知其執行中的風險。

進行利益分析時,一要盡可能在調解中了解事實的來龍去脈,力爭在事實方面達成共識,減少分歧;二要結合法律有關規定,告知和提示當事人對類似案件法院的處理結果,引導當事人建立正確的法律預期,避免濫用訴權,要向當事人對事實、法律可能存在的錯誤理解做好釋法說理工作,降低或避免過高的不實際的訴求;三要根據雙方情況,引導當事人和解或提出和解方案供當事人采納。

四、調解者要善于摸清雙方的“底線”

在接觸當事人的初期,調解人要察言觀色,盡可能多地占有、收集與調解相關的事實、數據等信息,并對調解中可能出現的“價碼”取舍及時作出評估,摸清雙方的調解思路和真正“底線”,尋找調解的最佳切入點,才能因勢利導,達到調解的目的。調解過程中一方總是急于了解對方當事人的“底線”以及調解的態度,而出價總是故意把“出價”叫高,應價方則總是把“應價”壓低。這時,調解員要從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各種情況中,分析雙方的“價碼”,對其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納。一般而言,要先摸清有理、占主導地位一方的底線,然后,把價位抬高一點以留有讓步的余地。在同對方當事人分析利害關系時,要明確告訴他調解只能在更高的價位上進行,對方因理虧缺少主導性而對調解人員提出的方案更容易接受。

調解工作既是擺事實講道理的說服過程,也是溝通情感,消除偏見,達成一致的過程,所以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藝術,它要求調解人員既要具備過硬的法律業務能力,也要有豐富的心理學知識和社會閱歷,需要我們在司法實踐中不斷進行探索和總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