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受理一起請求變更子女姓氏案件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7-27 瀏覽次數:589
本網南京訊:近日,高淳法院收到一紙請求法院依法變更子女姓氏的訴狀。
據原告
夫妻離異后,因單方更改子女姓名而產生的民事糾紛時有發生,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也有在撫育費糾紛中提出抗辯的,但直接起訴變更子女姓名的極為少見。立案人員審查后認為:姓名權為自然人之基本人格權利,應自主決定,但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姓名的決定和變更權由其父母依據監護權代為行使。根據《婚姻法》第16條的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被橐龃胬m期間父母同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孩子的姓氏,是父母雙方的合意,也體現出對孩子姓氏決定權的平等性。離婚后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實質上是單方對原共同合意的違反,構成了對對方監護權的侵犯。由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情況的改變,權利與義務也發生了變化,夫妻離異后就孩子姓氏變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但改姓對子女又顯為有利時,一方基于其對子女監護權、姓氏決定權的平等性以及本應為子女利益代言的監護人身份,可以提起變更子女姓氏的訴訟。
目前高淳法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這是該院首例該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