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在外打工因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教育八余月,妻子在家意外收到其他女子給丈夫的曖昧信件,雙方為此發生矛盾分居生活,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羅某與丈夫李某的家相距不遠,彼此熟悉。1982年雙方建立戀愛關系,不久,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后生次兩子,現均已成年,參加工作,婚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夫妻關系很好。2000年,丈夫李某去三門峽市打工,幾個月后又到上海打工。在打工期間,因有違法行為,被公安局機關收容教養8個多月(收容截止時間為2001510),2001年妻子在打工,獲知丈夫的這些情況,夫妻關系受到一定的影響。200211月份三門峽市一女子給丈夫李某寄來兩封內容曖昧的信件為妻子羅某收閱。自此,夫妻關系開始惡化,雙方打工不在一起,偶爾相聚,亦因家庭收入問題,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而不和睦,2006年雙方因矛盾夫妻開始分居生活。妻子具狀訴至射陽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生育二子,已構成事實婚姻。雙方本應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不該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由于被告行為不檢,致使夫妻關系出現疏遠,理應及時改正,對妻兒及家庭生活盡責,以便重修和好,不該持放任態度,終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應負主要責任。遂作出妻子羅某與丈夫李某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