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83月,丁某因患癌癥病逝,按照農村風俗,丁某的兒子丁大、丁二應出錢操辦老人的喪事,誰料丁二卻拒不拿錢,更沒有出現在父親的葬禮上。無奈之下,老人的喪事由丁大一人出錢操辦。之后,在眾親友的多次勸說調解下,丁二仍然拒絕拿錢,丁大憤而向法院起訴,要求丁二分擔父親醫療費、喪葬費的一半計6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查明,丁某生有長子丁大、次子丁二、女兒丁三,均已成家多年。丁某在去世前,丁大為其花去醫療費600余元。丁某去世后,丁大為操辦喪事,收支相抵后凈出資10800余元,丁二、丁三均未出資。

法院認為,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父母去世時,應盡妥善安排父母后事的義務。丁二拒不出資安葬丁某的行為顯屬不當,故對于丁大要求丁二支付丁某醫療費、喪葬費的請求應予支持,但是丁某有三個子女,應平等承擔義務,故丁二應承擔丁某醫療費、喪葬費總額的三分之一。原告主張的喪葬費凈支出,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應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丁二向原告丁大支付丁某的醫療費、喪葬費3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