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執行財產難動等“執行難”現象嚴重困擾著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據統計,目前我院執行的民商事、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當事人自動履行率不超過20%,大部分案件需要執行人員通過做大量工作才能執結,造成執行成本增加,司法資源浪費,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及時實現,影響了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造成生效裁判自動履行率低主要原因:一是公民法律信仰、誠信意識缺失。二是敦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的威懾機制還不夠完善和健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此規定勢必會對執行威懾機制的構建及誠信社會的建立起到積極作用。如何建立和完善執行威懾機制,筆者淺談幾點看法:

一是完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機制。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是把法院的執行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每一個步驟、程序、措施都及時、準確、全面地錄入到管理系統數據庫,通過與銀行、工商登記、房地產、出入境、車輛管理等部門的征信系統相鏈接,實現信息共享,最終形成一種執行威懾機制。通過信息交流互動的方式,把執行案件的案號、執行法院、承辦人、執行依據、當事人、標的額、執行進程、結案方式、實際執行到位率等內容向參加聯動的單位通報,并通過系統查詢,迅速、準確地獲取執行信息源,及時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和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同時借助聯動單位的配合,形成全社會參與執行的大格局,使被執行人在履行義務前人身和權利受到必要的限制,以此督促其主動履行法律判決。    

二是建立限制和約束機制。通過限制和約束被執行人自由和權利,加大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義務的違法成本,烘托社會輿論的譴責氛圍。對拒不提供財產狀況或者拒不履行債務的被執行人及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限制其高消費活動,讓其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如不得在賓館、娛樂城等高檔消費場所消費;不得購買高檔家用電器等高檔生活用品;不得出境或外出旅游、度假;不得對辦公場所進行豪華裝修、購置高檔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等。同時通過媒體或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公布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名單,達到群眾監督的目的。

三是建立激勵制約機制。結合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及省高院承諾辦理十件實事中設立有獎舉報制度的有關通知精神,采取群發短信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新《民事訴訟法》內容,公布舉報電話,設立有獎舉報制度,形成全民參與執行的大格局。對舉報人的接待應實行專人負責,專人登記,并嚴守秘密,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建立執行窮盡機制。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內容,依法用活用足立即執行、財產申報等制度,加大對被執行人及協助單位強制措施的實施,加大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執行人的制裁和打擊力度,嚴懲暴力抗法行為,運用強制執行措施震懾被執行人,敦促其積極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提高案件的執結率和自動履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