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詞之淺窺
作者:辛萱 發布時間:2009-07-23 瀏覽次數:1738
古代法律怎樣實施,法官如何審案,我們只能通過一些歷史資料、文學影視作品來間接地感知,通過這些途徑反映出來的歷史往往有很強的主觀色彩。歷史無法還原,而古代的判詞,則是證明古代司法官作出判決的內容和當時的司法觀念的直接而確鑿的證據,它能讓我們直接地看到和感受歷史。偶爾讀到一些判詞,有一些感觸,現連同判詞一起整理如下,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
一、古代法律已相當完備發達
在沒有進法院之前,看到電影電視中,古代官員審案時,想打就打,想殺就殺,隨心所欲,草菅人命,感覺在古代好象沒有法律似的。后來學了法制史才知道事實并非如此。我國古代不僅有法律,而且相當完備和先進。從法律條文的數量上看,戰國時期的《法經》就有《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六篇,是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唐時的《永徽律疏》共12篇,30卷;《宋刑統》也是30卷502條;《大明律》7編30卷460條,后由朱元璋手訂4編《大明誥》,236條;《大清律例》正文36卷,436條,另有若干單行條例;清末制定的法律更是寵大而完善。從法律適用原則看,秦商鞅變法時,提出“依法治國”和“明法重刑”主張,在法律中體現了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區分故意和過失、共同犯罪和集團犯罪加重處罰原則、累犯、教唆犯罪加重原則、自首減輕處罰原則、誣告反坐原則,其中有些原則仍是現代的司法原則。從對死刑案的復核程序來看,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確立了死刑復奏制度,死刑判決由皇帝批準執行,唐代死刑案件必須奏請皇帝批準,明朝死刑由大理寺復核,清朝死刑案復審后上報中央。而我國現代司法中死刑復核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時間也不算很長。從訴訟制度看,在明代,對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由六部尚書及通政史、都御史、大理寺卿“九卿會審”;清代的“秋審”對全國上報的斬、絞監候案件,于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軍機大臣、內閣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這些法律制度都體現了慎刑思想。從法律的影響看,唐代法律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對亞洲諸國產生了重大影響。朝鮮的《高麗律》篇章內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寶律令》也以唐律為藍本,越南太尊時期的《刑書》大都參用唐律。
從古代的一些判詞中,也能體現出當時法律的完備。比如案件的受理,司法官對一些小是小非一般不受理。樊增祥《批章忠孝呈詞》中就有“左臂鐵尖傷一點,不過米大也,值得打官司乎?爾真不是東西。”在《批陶致邦呈詞》中批示:“胡說八道,爾之妻女不聽爾言,反要本縣喚案開導,若人人效尤,本縣每日不勝其煩矣。不準。”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也不予受理訴訟?!杜Ц嫱跎~》中,也是因為“捉賊未見臟”,即證據不足,而沒有受理:“爾主在店失物,即請追店主;若在衙署失物,必請追東家矣!語云:捉賊見臟。究竟你的師爺曾否看見店家偷竊否?著明白稟復,此秉不準。”
二、古代判詞之有文采,古代司法官之博學。
有些判詞,大量引用經詩名句以及雜記小說之言,對事實、理由進行敘述論說。引經據典、比喻形容,以達到判詞應有的司法功能。判詞《逼嫁事》,幾乎句句有引據,事事有出處。案情大致是這樣的:生員尚鼎之女名叫二女,曾與何挺有婚約。但過了十多年,仍未見何挺聘娶,于是尚鼎又將二十五歲的二女許配給孔弘祖為妻。此時,何挺狀告尚鼎和二女,要求解除二女與孔弘祖的婚姻。經過審理后,判處二女歸孔弘祖,對尚鼎的過失給予“薄罰”。這個案件的判詞,不僅大量引用經史雜記中的典故名句,而且使用多種文學的表現手段:明喻、借喻等修辭格,反語、諷刺、反詰句等手法以及駢體句的穿插等,增加了判詞的文學色彩,寓理性于形象之中,既有文學色彩,又不弱化它的司法功能;既文采斐然,又符合判詞要求的高水準。
鄭板橋就干脆用七律詩來審案,他審理轟動一時的和沿和尼姑私通案,判其還俗完婚。詩云:“一半葫蘆一半瓢,合來一處好成桃。從今入定風波寂,此后敲門月影遙。鳥性悅時空即色,蓮花落處靜偏嬌。是誰勾卻風流案,記取當年鄭板橋。”
能寫出這樣有文采的判詞,這是由中國古代司特殊選官方式和司法、行政合一的體制決定。法官不是專門的法律人,文人與官員合一。這些官員從小就受經史子集、唐詩宋詞的耳濡目染,熟讀經書,“一半是官僚,一半是詩人。”依他們的才學,寫出這樣文采飛揚的判詞,不足為奇。學者舒國瀅說:“在歷史上,正是那些偉大的立法家、司法家、法律著作家以及一批佚名的法律智者依靠他們卓越的想象力為我們這個時代的人類留下了大量‘智若神明’的立法、‘如詩如歌’的判決和‘像閃電照亮大地’一樣的法律原則,使我們沐浴在‘法律的明燈’之光輝里,免于在幽暗的法律世界中漫無目標地孤獨徘徊。”
這就給我們一個啟示,要想做好的法官,要想寫出好的判決,不僅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更要多讀書,多思考,增加知識積累和社會閱歷,使自己博學,只有這樣,審案和制作判決才有堅實基礎。
三、古代判決之認真、慎重
《清朝名吏判牘選•張船山判牘》中有這樣一個判決:“陶文鳳者,涎弟婦丁氏美貌,屢調戲之,未得間。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親串家,夜不能返。文鳳以時不可失,機不可逸,一手執刀,一手持銀錠兩只,從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禮。丁氏初不允,繼見執刀在手,因佯許也。雙雙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誘之。文鳳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快手捷,見彼置刀登榻即疾趨床下,拔刀而起。文鳳猝不意,竟被斬死。次日鳴于官,縣不能決,呈控至府。張船山悉心研審后,寫下如下判詞:審得陶丁氏戮死陶文鳳一案,確系因抗拒強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驗得陶文鳳赤身露體,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亂堆床側,襪未脫,雙鞋又并不齊整,擱在床前腳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傷重斃命。本縣細加檢驗,左肩上一刃最為猛烈,當系丁氏情急自衛時,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當系陶文鳳初刃后,思奪刀還砍,不料刀未奪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淺。胸部一刃,想系文鳳臂上被刃后,無力撐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復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橫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驗兇器,為一劈柴作刀,正與刀痕相符。而此作刀,為死者文鳳之物。床前臺上,又有銀錠兩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鳳乘其弟文麟外出時,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從,故一手握銀錠兩只,以為利諍;一手持兇刀一把,以為威脅。其持刀入房之時,志在奸不在殺也。丁氏見持兇器,知難幸免,因設計以誘之。待其刀已離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奪刀即砍,此證諸死者傷情及生者供詞,均不謬者也。按律因奸殺死門載:婦女遭強暴殺死人者,仗五十,準聽錢贖。如兇器為男子者免仗。本案兇器,既為死者陶文鳳持之入內,為助成強奸之用,則丁氏于此千鈞一發之際,奪刀將文鳳殺死,正合律文所載,應免予仗責。且也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加人。不為利誘,不為威脅。茍非毅力堅強,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仗!此則又敢布諸彤管載在方冊者也。此判。
這道判詞先總說三刀的位置:“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接著用一句話“委系傷重斃命”,點名被害者的死因。然后用“本縣細加檢驗”一句,承上啟下,連續鋪排了三個因果句,異常清楚地把前因和后果展現出來,因,是事實,果,是推論,有理有據,言明理足,敘述眉目極為清晰。作者一口氣排出了六個四字句:“強暴橫來,智全貞操,奪刀還殺,勇氣加人,不為利誘,不為威協”,層層遞進,接著,使用一個假設句,贊美丁氏具有非常堅強的毅力。最后,作者誠惶誠恐地表示,敬佩尚且不及,那里還敢仗責呢?行文至此,作者內蘊的感情直瀉而出,充滿了無比的喜悅之情和贊美之意。這道判詞,體現出案件判決合情、合禮、合法,讓人無可挑剔。古代司法官司法之認真、慎重,可見一斑。
這道判詞,使我想起一幅對聯:“欺人如欺天毋自欺也,負民即負國何忍負之”。作為一個司法官應該對案件負責,對當事人負責,對百姓負責。法官辦案,對我們來說是本職工作,然而對當事人來說,卻絕非等閑之事,小者欠債還錢,大者人命關天。我們只要以一個法官的良知和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做好我們的本職工作,認真地謹慎地處理好手中的每一個案件,就是不辜負百姓,就是不背離法律。
四、古代判詞邏輯之嚴密、說理之透徹
有一個案件是這樣的:即墨縣人曲培秋殺人后,用二兩白銀買通王桂林,以其子王小山頂兇。經審訊,依律判處曲培秋“斬立決”,對王桂林父子等人“一體準予免責”。判詞中有這樣的內容:若有錢可以買代,則富家子弟,將何所顧忌?皇皇國法,是專為貧民,而非為富豪設矣。有是情乎,有是理乎?千金之子,不死于世,此本亂世末流之行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應有。……夫使二百金可買一命,則家有百萬可以屠盡全縣。以一案而殺二命,其罪更何可??!須知,前一殺尚出于一時憤恨,或非居心殺人。后一殺則純為恃富殺人,有心殺人。誤殺者,可免抵;故殺者,不可免也。
短短幾句話,把曲培秋一案而殺二命的犯罪性質、利害后果都說得一清二楚;對這種用錢買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析得透辟之極。“前一殺”與“后一殺”兩句話語,前后對照,故殺與誤殺的性質黑白昭然。“此本亂世末流之行為,而非盛世圣朝之所應有”一組對偶句,正反對比,將曲培秋行為的性質提到國家安危的高度。讀此判詞,讓人覺得判處曲培秋“斬立決”,斬得合理合法,如果不斬則國法天理所不容。
另有一案,曾冠群曾任甘肅糧道,家財萬貫,有三個兒子都已中秀才,分戶而居,生活應是沒有問題了。不想曾冠群病故后,枕頭邊有文具箱子一口,據說內藏古玩珠寶,可值十余萬貫,三兄弟平日早就瞄上這口小箱子,只是一時不好下手。當父親死時,老大、老二都不在場,老三把箱子扭開,將內里的黃白之物傾在懷中,從后花園匆忙溜走。待兩個哥哥聞信趕來,只有空箱子一口。二人不由大怒,急尋老三算賬。老三裝佯不認,于是兄弟三人相互揪扭到了公堂。袁子才一聽三人訴說,不由大怒,他先不問箱子被誰打開,卻立即要治三兄弟的不孝之罪。并寫下判詞道:
父尸未寒,兄弟爭產??障湟豢?,黃白全無。兄弟三人,大打出手。投訴到庭,只說錢財。死人不守住棺材;活人卻爭奪遺物。枉為人子,全無一片孝心;枉為秀才,哪知半點禮義。先王治國,重在孝行;朝廷教民,首倡倫理。法律條條,不赦逆子;人言嘖嘖,辱沒斯文。父母有病,衣不解帶;父母之喪,痛哭流連。不料你們毫無人性,父死之后,竟操同室之戈;葬禮未辦,居然兄弟內訌。爭產一案,先行不理;忤逆之罪,卻不能饒。先將你們拘押,革去秀才功名。為不孝子之炯戒。此判。
本判詞從倫理和法律出發,多角度層層論述三子無孝心,不懂禮義,違背法律,辱沒斯文,毫無人性,是忤逆之罪,至此,判決革去秀才功名,自然是水到渠成。
古人寫出如此判決,另人稱奇。然而,在《人民法院報上》登載有一篇文章,披露現在一個法院的一篇判決書,錯誤竟多達66處,也同樣令人稱奇。判決書錯誤現象在我國的目前司法實踐中確實不少,判決書中既無分析論證,亦無法理闡述,簡單地寫些套話,武斷地作出判決的現象也屢見不鮮。這和古代司法官判詞相比,真不可同日而語。作為高度文明的現代人,作為有電腦激光打印技術的當代法官,讀了古人的判詞,真是深感慚愧。古人判案也寫判決,而且寫的認真,寫得能流傳后世,寫得讓我們望塵莫及。古人既能如此,難道我們還不如古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