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州一前任水利所長受賄后積極悔罪獲判緩刑
作者:曉梅 子靜 國庭 發布時間:2009-07-23 瀏覽次數:732
本網淮安訊:被告人莊某在擔任水利管理所所長期間,利用發包工程的決策權受賄95000元后向廉政賬戶退清全部贓款,又有自首和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
1997年,時任楚州區渠南水利管理所副所長的莊某向個體戶李某借款5000元用于個人集資購房。1999年4月莊某轉任運西水利管理所所長,李某通過莊某得以承建運西管理所部分工程后,明確表示不要莊某歸還借款,莊某民心知肚明,一直未有歸還。2000年上半年,莊某利用將一水利節制閘建設工程的發包發包給劉某的職務之便,從劉某處四次受賄10萬元。2001年12月,因楚州區水利局擬提拔莊某擔任該局副局長,莊某因擔心收受某錢財一事影響其提拔,遂退給劉某1萬元。2007年,因紀檢部門加大對水利系統的反腐力度,莊某主動向紀委廉政帳戶退款95000元。此外,莊某還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并檢舉他人挪用公款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