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審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糾紛,一審判決在路邊堆放石子的某公司應承擔原告15%損失的賠償責任。

20088月,張某駕駛著摩托車與董某駕駛的摩托車迎面會車時,因路邊有一堆石子避讓不及而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張某受傷。交警到場后,勘察了事故現場,結合張某與董某的陳述,認定張某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董某負次要責任,而這堆石子的所有人某置業有限公司違規在道路旁堆放石子,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警部門對該起事故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應由責任人按照責任大小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確定由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原告15%損失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