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與妻子因性格不投以及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間妻子一人支付了小孩醫療費,丈夫離婚訴訟中,妻子提出要求負擔其部分小孩醫療費。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丈夫祁某與妻子姚某于20041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51226日登記結婚,2007516日生一女孩。婚初雙方感情尚好,20077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帶女孩祁姚瑤回娘家居住至今。雙方婚生女孩在丈夫祁某與妻子姚某分居后隨妻子生活,后因身體虛弱多次在鹽城市婦幼保健醫院、射陽縣洋馬衛生院、射陽縣第二人民醫院等醫院治療,并在藥店購藥治療,共花去醫療費用近5000元。丈夫祁某在與妻子姚某分居后未支付女兒醫療費用。丈夫祁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84日向射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914日射陽法院判決駁回丈夫祁某的離婚請求。2009421日丈夫祁某再次向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能和好,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婚生女孩的撫養問題,因女孩現隨被告生活,考慮到小孩的身心健康等因素,仍隨被告生活對其成長較為有利,并由原告依法貼補小孩撫養費。對于小孩祁姚瑤看病花去的醫療費,雖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費用,但鑒于系夫妻關系不睦且分居的狀態下,由一方單獨支付的,故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小孩醫療費應由雙方各半負擔,考慮到小孩實際由被告照料,故可由原告適當多負擔一點,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3000元。遂作出:原、被告婚姻準許離異;婚生女孩隨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被告已經發生的醫療費3000元,從20097月起由被告每月貼補婚生小孩生活費150元,醫療費、教育費憑正式票據由原被告各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