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年近八旬的老婦因年勢已高,丈夫早已經去逝,現孤身一人借別人房屋居住,向兒子主張建房并盡贍養義務未果,遂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共同出資為其建房居住,并依法給付贍養費用。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七十八歲的高齡的老婦施某生有三子,長子孫愛、次子孫心、三子孫明(三子均為化名)。施某丈夫于1974年就離開人世,丟下年時四十出頭的施某,施某考慮到小孩沒有再行改嫁,心想到老時有三子盡孝道定會幸福美滿,但讓人沒有想到的是,施某現已年邁,失去經濟來源,無力依靠自身的力量建房居住,向三子提出盡贍養義務與建房請求后沒有結果,遂起訴至射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三子共同出資為其建房居住并依法給付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居有其所。現原告年事已高,有權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目前原告施某沒有住所,可由三被告共同出資給原告租房居住。遂作出三子從200911日起每月各給付原告施某贍養費125元、房屋租金35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