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6月無錫某公司與浙江某公司簽訂印染機械設備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無錫公司向浙江公司銷售印染機械1臺,總價600000元。合同簽訂后,無錫公司向浙江公司交付印染機械,浙江公司進行試運轉。2003122浙江公司致函無錫公司,稱無錫公司交付的設備有漏水現象,現書面通知解除合同。無錫公司收到材料后立即回函稱,設備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不同意解除合同。20043月浙江公司以已書面通知解除合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合同,但浙江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浙江公司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否必然導致合同解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浙江公司僅以書面通知解除合同為由,同時浙江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故浙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我國現行《合同法》將合同解除制度分為三類:協議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協議解除簡而言之,就是出現問題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約定解除是指在原合同中雙方約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權利,如出現約定的條件,一方或雙方則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由于法律規定的得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九十四條五項內容)出現以及解除權的行使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行為。不難看出,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中必須有一方提出解除合同,但該種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如對方提出異議,解除合同一方必須通過訴訟、仲裁途徑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本案中,浙江公司書面通知解除合同,無錫公司持有異議,訴訟中浙江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