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解除合同 半年租金打水漂
作者:陸麗娜 寧潔 發布時間:2009-07-22 瀏覽次數:676
本網常州訊:近日,常州新北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原告李某要求其租賃攤位的所在地新北區某綜合市場解除合同并退還其交納的半年租金近3萬元,和1萬元的保證金。李某認為,綜合市場沒有按照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履行義務,導致其無法繼續營業。
該綜合市場在2008年5月經改造后設施完好,經營有序,怎會導致攤主無法營業?而原告在庭審中堅稱的對方未按規定履行合同的主要一點原因是:市場沒有提供經營用水。看似合理的理由是否真是違約的關鍵。為查清事實真相,承辦法官當即決定暫時休庭與雙方當事人共同赴實地進行調查。
下午四點半,雖然還未到客流高峰時間,但市場里已是人頭攢動。在一樓進門處很顯眼的位置,就是李某租賃的攤位。而現在攤位上空蕩蕩的,燈牌也已被撤掉。緊挨著李某攤位的是另外三家同樣經營冷鮮肉的攤位,所不同的是,李某經營的是不知名的品牌,而另三家分別是雙匯、金鑼、雨潤知名的冷鮮肉品牌,顧客需求量很大。法官分別詢問了這三家攤主,他們對市場提供經營用水的問題都回答一致:市場經營除了水產品外都不需大量用水,冷鮮肉攤位就更不需要經營用水了,只要提供冷藏條件就可以,如果要用水,清潔房就在對面,很方便。法官循著攤主所指的方向果然看到了清潔房,經查看,里面水臺、清潔池、自來水等都能滿足用水條件。
面對這一事實,原告李某只得向法官道出了原委:
事實查明后,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都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善意地履行合同,原告本人作為經營者,應對經營中的風險有明確認識,對因認識不足所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因此,根據合同約定,李某擅自解除合同已對市場造成一定損失,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交納的半年租金、保證金市場依合同約定,市場可以不予退回。但考慮到李某只經營了半個月,經法院調解,市場方面負責人主動提出退還李某保證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