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父親已是百年老人,母親也已年過九旬。兄妹兩人卻因房屋歸屬權糾紛一案訴訟對簿公堂。妹妹認為房屋已由父母贈予自己,應當歸自己和父母居住。但哥哥卻認為產權雖是父母的,但當初實際是本人出資購買。近日,崇安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兄妹雙方達成協議,言歸于好,哥哥提出妹妹適當補償后,可以遷出。妹妹同意哥哥拆除房屋里的裝潢。

因父母年事已高,一直是由妹妹負責照料解決二老的生活起居和其他一切事宜。今年4月份,父母將房產贈與妹妹,房屋仍由父母居住。妹妹認為哥哥無視法律,無理占據父母房屋,致使二老至今有家不能回,家中所有生活用品只能寄放在他處。

哥哥卻認為房屋是自己在98年花錢從他人購買的,購買后就入住了,但是產權證一直辦不下來,未過戶。01年底把父母戶口遷入田基浜,后來產權證辦在二老名下。妹妹搬來后一起居住,一家人一起居住。后來兄妹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也在不斷加深。終于有一天,妹妹要求哥哥搬出去住。可哥哥嫂子堅決不搬,并認為房子既然是自己買的,應該屬于他們,雙方爭執不下。

兄妹多次奔走于社居委,望能由“老娘舅”來協商解決遷讓糾紛,但一直協商未果。后妹妹告上被告接到傳票后,打電話希望原告撤訴,并承諾半個月內遷出,妹妹答應了被告的要求,到了6月初的時候,雙方又起矛盾。

崇安法院開庭受理此案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并不大,解決此案的關鍵是緩和家庭矛盾。法官對當事人雙方進行了耐心的調解,緩和雙方之間的矛盾。經審理認為,雖然房屋是被告所購買,但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原告,所以被告不能以房款等費用為由主張該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