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登記結婚后久即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妻子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妻子產一女,產下女子一年后訴訟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周某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200768日登記結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后不久即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眭,200817日妻子陳某由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為由向射陽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射陽法院于200836日判決不準陳某與周某不準離婚。判決后,夫妻關系未能改善。2008414日,妻子陳某生一女孩陳梅。產下女嬰的妻子于2009417日再次訴訟至射陽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婚姻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經過6個月,夫妻關系未能改善,且雙方結婚較短,雖近期生育一女,但未能使夫妻關系有所改善,故可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之離婚請求,本院依法應予支持。遂作出原告陳某與被告周某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