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地板鋪裝結束后不久,業主就發現出現質量問題。與商家多次協商后,達成共識,商家重新更換地板,并承諾如果再出現上述類似質量問題,則退一賠二。但第二次地板鋪裝完畢后,仍發現質量問題。業主于是要求商家按照協議,賠償損失7.3萬元及需重新安裝及搬家的費用1萬元。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日前,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對該起裝修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商家賠違約金5萬元。

2007年上半年,市民先生購買了近100平方米實木地板及輔料共計24599元,并由商家負責整個鋪裝工程。鋪裝完工后不到一星期,先生就發現實木地板出現大面積爆漆、變色、起泡等嚴重的質量問題。與商家協商后,商家同意重新更換地板,并承諾如果再出現上述類似質量問題,則退一賠二。但第二次地板鋪裝完畢后,仍發現質量問題。工商、消協等部門協商也無果。

庭審中,商家不同意退一賠二,認為違約金主張過高,應按不超過30%的違約金處理。法院委托上海市質量監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對地板鋪裝進行鑒定。結論為:本工程的實木地板鋪設及部分隱蔽工程的質量存在與規定不相符合的質量缺陷,缺陷的產生與施工因素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查明后認為,先生在商家購買實木地板,商家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合格的地板和符合規范的鋪設服務。現商家給王先生提供的地板和鋪設的服務,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地板的鋪設及部分隱匿工程的質量存在缺陷,商家應承擔違約責任。因雙方在協議中對違約金約定為退一賠二,在庭審中商家提出了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法院依法予以調整,考慮到先生需重新鋪設地板和重新鋪設地板時需另外租房及搬運等實際損失,酌情確定商家承擔違約金5萬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已得到了無錫中院的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