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法律釋明成為在羈押場所會見被告人的條件
作者:王建華 徐文杰 發布時間:2009-07-20 瀏覽次數:1523
目前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被告人及其家屬往往以協助法官進行法律釋明為由,提出在羈押場所會見的要求,這種情況有增多趨勢,亟需規范。主要表現為: 1、審判長進行法律釋明的同時,要求被告人家屬或代理人一起參加。為避免被告人盲目上訴,有時邀請被告人家屬或代理人對被告人進行思想教育工作,這是否可以作為法律釋明的延伸,有待法律作出新規定,目前法律釋明往往成為被告人在法院羈押場會見其家屬或其代理人的橋梁。2、被告人提出要求會見家屬。被告人被羈押失去人身自由,在法庭上見到親屬情緒激動,有千言萬語訴說,被告人最后陳述往往會提出同一個要求??“跟親屬說句話”,甚至保證絕不上訴只求會見,顯然不違背法律釋明的目的,從而使會見成為法律釋明的條件。3、被告人家屬以協助教育為由要求會見被告人。每個被告人親屬都有“見一見,說說話”的愿望,特別是判決后被告人情緒激動,不能坦然接受判決結果的,在審判長法律釋明后提出勸導被告人,目的讓被告人服判息訴,與法律釋明目標一致,會見又有可能成為法律釋明的條件。
法律釋明在實現案結事了效果和普法教育作用方面明顯,值得提倡,但這堅決不能成為被告人在法院羈押場所會見其親屬的條件。基于審判安全的角度來說,一般情況下法院羈押場所刑事被告人是不能會見其家屬的,對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及《人民法院看管規則》均有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必須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規范:
1、規范法律釋明。承辦法官必須以當庭方式進行法律釋明,避免被告人在法院羈押室時進行法律釋明,在法庭之外談話形式比較輕松但被告人及其親屬往往輕松提出會見要求,在莊嚴的法庭進行法律釋明則能避免。
2、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被告人在法院羈押場所與家屬會見。當被告人或其親屬向審判長提出會見要求時,應當明確答復不能會見,不能答復“去找法警”;同樣向司法警察提出會見要求時,同樣明確答復不能會見,不能答復“去征求審判長或法警負責人同意”,這樣容易讓被告人或其親屬產生錯覺,承辦法官和看管司法警察都必須遵守在法院羈押場所不能會見的一般規定。
3、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特殊被告人的家屬會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輕微犯罪的被告人親屬在得到審判長同意的情況下,在司法警察的嚴密監視下,在指定的羈押場所,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會見,會見的內容應僅限于勸服被告人服判息訴,且承辦法官應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