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提前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該算工傷?
作者:楊維松 發布時間:2009-07-20 瀏覽次數:916
本網鎮江訊:江蘇省鎮江市某大飯店女工劉婉露在提前上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傷,因為發生事故的時間離單位上班時間相差50分鐘,單位認為其受傷不是發生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時間,否認該職工受傷是工傷,為此鎮江市某大飯店和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兩度對簿公堂,女工提前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否該算工傷?日前,該案塵埃落定,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鎮江市某大飯店的上訴,維持了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劉婉露系江蘇鎮江某大飯店勤雜工,鎮江某大飯店下午上班時間為16:30分。
鎮江某大飯店對此不服,向鎮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鎮江市人民政府于
鎮江某大飯店對此仍不服,訴至一審法院要求撤銷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鎮江市人民政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受理第三人劉婉露的工傷認定申請,并對此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是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以及參照相關規章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都應屬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原告單位下午上班時間為16:30分,劉婉露于
鎮江某大飯店不服一審判決,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
鎮江某大飯店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關于上訴人的上班時間問題,原審判決支持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事實認定,缺乏證據。理由是鎮江某大飯店單位每天下午的上班時間是16點30分,而劉婉露在向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書中稱上班時間是16點。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工傷認定時沒有查清這一事實。上訴人單位是服務行業,晚上正式營業時間是17點40分開始,員工于16點30分上班,就是開始做準備工作,不存在16點30分之前做準備工作的事實。關于劉婉露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否在合理的上班路途時間問題,根據公安110指揮中心的接警記錄,劉婉露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在15點43分之前,而劉婉露上班時間是16點30分,這兩個時間點相差近1小時,顯然劉婉露不是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時間內發生的交通事故。
鎮江某大飯店同時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目前,我國法律未對上下班合理的路途、時間作出明確的規范。鎮江某大飯店認為提前幾分鐘到單位上班才是合理的。而在劉婉露受傷時間和上訴人的上班時間之間相隔近一個小時的事實面前,原審判決認定劉婉露在合理的上班路途時間受傷,缺乏法律條款支持。
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庭審中辯稱,本局根據劉婉露的工傷認定申請及提交的證據材料,立案受理后,于
鎮江中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劉婉露原系上訴人鎮江某大飯店的職工。
法官說法 :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理解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上下班時段標準。一般認為,提前上班、推遲下班,只要有證據證明確系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離開用人單位途中所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應該被認定為通勤事故。遲到、早退雖然違反勞動紀律,但違反勞動紀律的過錯不足以導致其喪失工傷保障的資格,因為這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這一后果相比嚴重不合比例。
關于上下班的路徑標準問題。一般認為,上下班的路徑原則上應以生活區域為一點,以工作區域為另一點作為上下班的合理路徑。